监察委与纪委有何不同?
发布时间:2018-03-21 11:17  来源:央视新闻,中国纪检监察报

  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作为国家反腐败立法,监察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能是,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过去,行政监察的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而检察院主要侦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不管职务违法行为。

  改革后,将监察机关从政府系统中分离出来,专司国家监察职责。监察委员会依法行使的监察权,不是行政监察、反贪反渎、预防腐败职能的简单叠加,而是在党直接领导下,代表党和国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既调查职务违法行为,又调查职务犯罪行为。

  既然监察委本质上也是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机构,那和我们熟知的纪委相比,监察委有什么不同呢?

  按照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对6类监察对象进行监察:

  一是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是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这6类监察对象,涵盖了我国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补上了目前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短板,实现由监督“狭义政府”到监督“广义政府”的转变,有利于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促进全面扎紧制度之笼,深化标本兼治,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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