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whdi.gov.cn
 当前位置:首页 > 要闻关注 > 武汉 >
【见微思纪】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一执行庭审判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发布时间:2019-12-16 11:00  来源:武汉市纪委监察委   

 

 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一执行庭审判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17年5月至2018年9月,任职武昌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审判员的彭夙,通过自身的活动,让其妻子成为武汉天池绿色饮品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并投资17.5万元,持有该公司28%的股份。期间,彭夙还参与了该公司的经营活动。

  彭夙身为共产党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18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党员干部干着公职却对生意“不撒手”,不仅会耽误日常工作还会影响党的形象,必须对其说“不”。各级党组织要进一步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监督管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加大对党员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广大党员干部要以案为鉴,着力增强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坚守底线,不越红线,切不可用一己私利挑战党纪权威。

  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

  医院挂号室小组长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19年1月8日至1月27日,担任武汉市第八医院挂号室小组长的段雄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次挪用该医院挂号室现金收入共计40万元,其中10万元用于其父亲住院治病,30万元用于其朋友的孩子出国所需银行验资证明。三天后,段雄伟将40万元转至市八医院银行账户,归还其挪用款项。

  段雄伟身为共产党员,违反财经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违犯了党纪,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18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各级党员干部要克服侥幸心理,杜绝“闯关”心态,牢固树立“纪严于法”“纪挺法前”意识,严格遵守党纪,自觉做到心有所畏、行有所矩。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用制度堵塞管理漏洞,防止违规违纪问题发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纠正党员干部在纪律、作风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教育、早纠正,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顶风违纪行为。(通讯员武纪宣 长江日报记者高萌)

版权所有:中共武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武汉市监察委员会 鄂ICP备16020259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202001976号 
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后湖大道新益街1号 邮编:430013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