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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坚决不允许从工资里直接扣党费
发布时间:2016-10-09 15:50  来源:长江日报   

  昨日,省纪委发布“热点法规有问必答”第十一期,针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问题”进行解读。解读中明确,坚决不允许从工资里直接扣党费;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如果劝而不退,最重还可将其“除名”。

  据报道,山西22家国企补交党费8000多万元,天津66家国企补欠交少交党费2.77亿元。今年以来,关于交纳党费的话题引发人们的广泛关注。

  省纪委法规室介绍,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规定,向党组织按期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向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章第一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党员交纳党费作出了具体规定。党员从批准成为预备党员的当月就要交纳党费。交纳党费的目的是为党组织提供活动经费,主要作为党员教育培训经费的补充。同时,它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意义,就是强化党员的组织意识和党性观念。出现欠交、少交党费等违规行为,说明一些党员组织意识淡化、党性观念淡漠,也反映出一些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弱化。

  省纪委法规室指出,党员不按规定交纳党费行为主要有三方面情形:不自觉交纳、不按时交纳、不足额交纳。现实生活中,一些党员不主动交纳、随意请人代交的问题比较突出;一些党员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数月甚至更长时间累计交纳,欠交、补交的问题也比较突出;还有一些党员在交纳党费时没有仔细核准数目,出现交纳额度不足的问题。

  省纪委法规室明确,坚决不允许从工资里直接扣党费,党员不得要求、党组织也不得同意采取以扣除工资的方式代替交纳党费。它违背了党员自觉交纳党费的基本要求,没有体现应有的党员意识。

  对于党员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行为,党章第九条和《规定》第13条明确,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将其除名,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支部大会应决定将其除名,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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