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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微思纪】洗脚起冲突邀3人打砸沐足店 一名协管员被行政拘留15天党内严重警告
发布时间:2019-08-05 08:42  来源:武汉市纪委监察委   

洗脚起冲突邀3人打砸沐足店

一名协管员被行政拘留15天党内严重警告

  徐波,2009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5年为中昌植物油厂员工,现为青菱街城管一中队协管员,老桥村村民。

  2015年1月28日21时左右,徐波到武昌区巡司河路康侨沐足店邀请雷某等三人洗脚,随后徐波与其中一名男子离开。当日23时许,徐波邀约上述三人手持棍棒,以额外支付了洗脚服务费为由,将店主潘某店内的玻璃门、电视机等物品砸坏后逃走,造成潘某财物损失价值1370元人民币。

  办案人员介绍,徐波身为党员,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因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徐波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修订版)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根据2003年12月31日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更应时刻铭记自己的党员身份,时常自律、自省、自警,严格遵守党纪党规和各项法律法规,对于“八小时以外”的社交圈、生活圈、休闲圈也应审慎处理,做到交往有原则、有界限、有规矩,切不可逾矩越线。

  骗取巨额拆迁补偿款

  一名村干部被开除党籍并判刑

  李春风,1993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1年8月至2017年5月任老桥村党总支委员。

  2011年11月,李春风伙同王某等八人抢建了共计4858平方米左右的连排毛坯房。2014年4月至2016年12月,青菱街对老桥村10组红线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拆迁,李春风利用职务之便,以老桥村村委会的名义为王某等八人出具虚假的“世居户”“中转户”“外来户”等证明材料。李春风冒用其父之名,以“村民户”的名义分得150平方米的还建房1套及拆迁补偿款6.2993万元,并帮助钱某某等人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457.2232万元。2015年7月,李春风同样为周某某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等,后帮其骗取国家拆迁还建补偿款人民币共计235.3447万元。

  办案人员介绍,李春风身为党员、基层党组织班子成员,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违规抢建房屋、出具虚假房主身份证明等,骗取国家房屋拆迁补偿款,数额特别巨大。李春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此外,李春风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修订版)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党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拆迁过程中的违纪违法案件,反映了一些基层干部理想信念缺失、法纪观念淡薄,利用职务便利钻空子捞好处,致使国家和集体资产流失,群众利益受到损害。肩负拆迁任务的基层工作人员要吸取教训,决不能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严惩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基层延伸。(通讯员武纪宣 长江日报记者高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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