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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微思纪】操办婚丧事宜未向组织报告并违规收礼金一街道人社中心主任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发布时间:2019-06-10 08:41  来源:武汉市纪委监察委   

        

    操办婚丧事宜未向组织报告并违规收礼金

  一街道人社中心主任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蔡国平,1991年12月参加工作,1993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4年12月至今任汪集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

  经查,2016年蔡国平委托他人将其父亲去世的消息转告给各街镇人社中心主任(负责人),并接受12位人社中心主任(负责人)和单位同事吊唁礼金共计8400元。2018年9月1日又在新洲新城宴酒店为其儿子举办升大学酒宴,邀请各街镇人社中心主任(负责人)参加,并接受12位人社中心主任(负责人)和单位同事祝贺礼金共计8600元。以上两次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蔡国平均未按规定向组织报告。

  办案人员表示,作为共产党员、汪集街人社中心主任,蔡国平违反廉洁纪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他人礼金,在未向组织报告婚丧喜庆事宜的情况下违规办理酒宴,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经研究,汪集街纪工委给予蔡国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区人社局给予蔡国平行政记大过处分、免职的组织处理。

  2016年1月1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是铁的精神,《纪律处分条例》是铁的纪律,绝不允许恣意亵渎,绝不容忍半点违背。在当前各级党组织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形势下,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持续保持狠刹“四风”的高压态势下,仍然有少数党员干部我行我素,顶风违纪,违规收取礼金,不仅危害党风和作风,还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需要重拳防范和治理。“前车之鉴、后事之师”,全市广大党员干部要以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的韧劲和决心,紧绷纪律之弦,不越底线、不踩红线,对纪律和规矩心存敬畏和戒惧,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坚决清除“四风”顽疾,防止反弹回潮。

  工作日中午与朋友“畅饮”白酒

  一村支书受党内警告处分

  吴志祥,2007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8年7月参加工作,2008年7月至2011年9月任大埠村村委会委员,2011年10月至今任大埠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新洲区第五届政协委员。

  经查,2018年9月13日上午,吴志祥在该村整治村湾环境卫生时,在渡口遇到在外跑船的朋友汪某某、杨某某等3人,汪某某邀请吴志祥共进午餐。吴志祥同意后,又邀请双柳街水运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胡建国参加。进餐期间,吴志祥、胡建国等人饮用一瓶“白云边”白酒,就餐费用由汪某某个人支付。

  办案人员介绍,身为共产党员,吴志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新洲区党员干部“十不准”中“关于工作日中午禁止饮酒”的规定。吴志祥作为村党支部书记,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经研究,决定给予吴志祥党内警告处分。

  2016年1月1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工作日午间违规饮酒,不仅影响正常工作履职,而且严重损害党员干部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中央八项规定明令禁止的现象,为何到了具体人身上,还会出现违反现象?很大原因就是我们少数党员干部身上少了一种“严谨作风”,对有关规定心存侥幸,明知故犯,待到惩处下来,悔之晚矣。全市广大党员干部要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心存敬畏,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实施细则,践行严谨作风,做到不打折、不变通、不走样。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始终保持正风肃纪的高压态势,对发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及早防范,杜绝此类问题发生。(记者鞠頔 通讯员武纪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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