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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微思纪】使用公款购买香烟 街道干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发布时间:2019-01-07 08:49  来源:武汉市纪委监察委   

  使用公款购买香烟

  街道干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陈冲,200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3年1月在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纱帽街水利事业服务中心工作,2014年9月任纱帽街武装部干事。

  2016年10月24日至28日,区人武部组织各街道武装部民兵应急分队参加为期五天的集训,陈冲作为纱帽街武装部带训干部,带领纱帽街民兵应急分队队员参加了集训。集训期间,陈冲在未向分管领导请示汇报的情况下,违规用公款3525元购买香烟慰问集训队员,后以民兵训练费的名义报销。

  办案人员介绍,陈冲身为中共党员、街武装部干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使用公款购买香烟,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有违纪者认为,违规发放礼品礼金问题相对于公款吃喝、公车私用问题更加隐蔽,难被发现,因而以身试纪,突破红线,最终只能自食其果。全市纪检监察机关要精准对焦,进一步强化监督这个首要职责,切实将监察体制改革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要进一步加强执纪问责,对顶风违纪行为,必须坚决查处,严肃问责。

  公车私用上下班 不按规定停放公车

  堤防所负责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李文生,200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8年6月任汉南区堤防总段邓南分段分段长,2018年3月任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沌口堤防所负责人。

  2018年1月26日至8月4日,李文生共计13次私自使用公车上下班,同时,多次在节假日违规将单位公车停放在汉南区河道堤防管理总段等非指定停放地点。

  办案人员介绍,李文生身为中共党员、沌口堤防所负责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公车姓“公”不姓“私”。把单位公车随意当成私人出行的交通工具,甚至还“美其名曰”工作需要,折射出仍有少数党员干部对待公权力缺乏敬畏之心,必须严肃查处。全市纪检监察机关要时刻睁大“火眼金睛”,任凭不正之风“七十二变”,也要将其揪出来,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公车使用情况日常监督力度,坚决遏制住“车轮上的腐败”。(丁阳 齐阳 陈琳 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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