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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微思纪】受处分后又在工作日中午喝酒 司法所所长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发布时间:2018-11-19 09:10  来源:武汉市纪委监察委   

 

  受处分后又在工作日中午喝酒 

  司法所所长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孟祥尊,1983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0年12月至今任汉阳区司法局江汉二桥街司法所所长。2017年6月19日,孟祥尊曾因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18年1月8日上午9时,汉阳区司法局召开局务会暨新年作风建设大会,中午12时许会议结束,该局要求各司法所负责人到食堂就餐,孟祥尊未按要求前往食堂就餐并在午间饮酒。

  办案人员介绍,孟祥尊身为中共党员,在工作日午间饮酒,且受处分后又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故意违纪,具有从重处分情节。孟祥尊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规定:“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早前因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问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处理,又在受处分后、上午刚刚开完作风建设大会的情况下,再次违反纪律,工作日午间饮酒,这种对纪律置若罔闻的行为,属于典型的顶风违纪,必然受到严惩。这类问题,看似小题动真格,实则关系全面从严治党,不能有半点马虎。勿以恶小而为之。全市广大党员干部要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纪律规定,时刻绷紧纪律这根弦,汲取深刻教训以案促改,以永远在路上的决心,将作风建设进行到底。 (通讯员丁阳 李弘泽 记者王雪)

    参加培训私自滞留当地游玩并违规报销费用 

    一名科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徐艳云,2000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3年8月至2016年3月任汉阳区建管站监督二科科员,2016年3月至2017年4月任汉阳区建管站监督一科科员,2017年4月至2018年5月任汉阳区建管站技术科科员,2018年5月至今任汉阳区建管站一科科员。

  2015年4月下旬,汉阳区建筑管理站接到上级专题培训活动通知后,指派徐艳云等人参加培训班。培训结束后,徐艳云等人在未向单位领导报告的情况下,私自决定滞留成都市游玩。返回后,徐艳云负责经手办理外出差旅费用的报销手续,为按照差旅补贴的最高标准报销费用,徐艳云违规使用收集到的成都当地文化娱乐等发票用于报销外出差旅费用。在组织审查期间,徐艳云等人清退上交了违规报销的费用。

  办案人员介绍,徐艳云身为中共党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参加单位指派的培训学习期间,私自滞留当地住宿游玩,违规使用收集来的票据以差旅补贴的最高标准报销与实际消费不符的费用。徐艳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也被问责处理。

     

  2003年12月31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培训本来是单位对党员干部进行业务知识“充电”的重要途径,然而,利用培训之便,改变行程借机旅游,且违规报销费用企图蒙混过关,是置党纪党规于不顾的顶风违纪行为。以身试纪的后果,必然是受到纪律的惩处。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全市广大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廉洁意识,不越红线、不踩底线,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坚决做到公私分明、克己奉公、严格自律,切勿侥幸试探,更不能用公款为自己的行程“买单”,不要忘记,纪律是带电的“高压线”,违纪者必触电。(通讯员丁阳 李弘泽 记者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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