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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微思纪】监管不严致司机公车私用 一名办公室主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发布时间:2018-08-20 10:04  来源:长江日报   

监管不严致司机公车私用

 一名办公室主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张辉,中共党员,2002年12月进入武汉龙阳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阳集团)工作,2014年起任集团办公室副主任,2018年至今任集团办公室主任。

  张辉在担任龙阳集团办公室副主任、主任期间,具体负责龙阳集团公车使用管理工作,对单位公车监管不力,对司机的日常教育管理不严,存在漏洞,导致司机多次公车私用。

  办案人员认为,张辉作为中共党员,具体负责龙阳集团公车使用管理,未正确履行职责,工作失职,导致出现集团司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使用公务用车问题,张辉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公车私用是发生在百姓身边、看得见摸得着的腐败,极易引起群众反感,就像是流动的腐败广告,损害党和政府形象。近年来,虽然党员干部公车私用的情况得以有效控制,但因不敢管、不想管、不愿管等思想弊病,少数基层管理人员对公车使用监管缺位,导致公车私用问题仍有发生。基层管理人员,要树牢“监管不到位就是失职”的意识,不但自己要分清公私界限,更要督促管理对象牢记公车姓“公”,自觉遵守党规党纪。要坚持教育引导,强化党员干部思想认识,帮助克服侥幸心理,做到严格自律。要认真履行监管责任,以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的责任担当,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真正做到“看好自家门、管好自家人”,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意识根植心中,做到警钟长鸣。

  违规发放津补贴、报销餐费

  农业执法队队长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李辉春,199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3年9月至今任武汉市汉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执法队队长。

  农业执法队系区食药监局所属二级事业单位,财务独立核算,李辉春在担任农业综合执法队队长期间,负责该单位财务支出审批,2016年1月起,该队财务支出由区食药监局统一管理。

  2014年7月至2015年5月,经李辉春审批同意,该农业执法队以创卫、投诉应急处理名义向单位职工发放误餐补贴12次。2015年2月至4月,经李辉春审批同意,该农业执法队以督查加班等名义报销餐费5次,报销餐费票据上无进餐人员名单,且存在报销手续不规范等问题。在组织调查期间,该农业执法队违规发放的津补贴和违规报销的餐费均已清退上交。

  办案人员介绍,李辉春身为中共党员,在担任武汉市汉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执法队队长期间,违规发放津补贴,违规报销餐费,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李辉春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03年12月31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仍有少数党员干部置党规党纪于不顾,对纪律规矩缺乏敬畏,“红线”意识有所淡漠。作为一名基层站所负责人,在三令五申之下仍然同意该单位违规发放津补贴、违规报销餐费,其行为与全面从严治党、严纠“四风”的要求背道而驰,最终难逃被追责。基层站所是执行党纪党规的“神经末梢”,广大基层党员干部,特别是工作在一线的党员领导干部,更要牢记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滥用,更要严守纪律红线,一丝一毫都不能逾越。要始终坚持加强学习,自觉提高思想认识,在学深悟透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基础上,严格执行党纪党规,身体力行守规矩、以上率下不越界,把手管好、把钱管牢,切实强化“红线”意识,做群众身边的“守纪人”。(丁阳 齐阳 王雪 陈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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