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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微思纪】腾退超标办公用房走形式 党委书记、纪委书记都被处分
发布时间:2019-11-04 09:04  来源:武汉市纪委监委

 

  腾退超标办公用房走形式 

  党委书记、纪委书记都被处分 

  2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武汉市纪委获悉,因履行“两个责任”不力,蔡甸区国土规划局原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15年3月,按上级要求,蔡甸区国土规划局对局领导班子办公用房进行腾退整改。在实际整改工作中,未严格按照领导干部办公用房标准整改落实,而是增加一张办公桌、安排一名科级干部共同办公。此后,共同办公人员未实际进入办公室工作,暂时进入的短期内也陆续离开分管领导办公室,导致多名班子成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办公用房管理规定,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2018年8月,因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蔡甸区国土规划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周社明,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章琦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1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领导干部本应从严管党治党,却对“四风”问题听之任之、疏于管理,甚至带头违纪、顶风违纪,充分暴露了所在单位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管党治党不严不实问题。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应始终把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作为最根本的政治担当,以不松劲、不停步、再出发的坚韧执着和坚强决心,认真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长江日报通讯员武纪宣 记者高萌)

  工作失职造成低保金损失  

  一社区网格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武汉市纪委获悉,由于自身工作失职,致使有低保户多领了近2万元低保金,一社区网格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16年8月至2018年10月,田文婷任江汉区常青街扬子社区网格员负责社区低保工作期间,未加强日常管理,没有及时清理注销,导致社区低保户陈某某违规领取了低保金17350.68元。

  田文婷对导致社区低保户多领取低保金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工作纪律。经江汉区常青街工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田文婷党内警告处分。

   

  根据2018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2015年10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低保金是贫困群众的“活命钱”。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低保金,实则侵害了低保群众的利益。广大党员干部要加强对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严于律己、严于用权。相关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防止错报漏报问题发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查处低保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等问题,进一步加大监督问责力度,切实督导相关部门和人员把低保金真正用在符合条件的贫困群众身上。(长江日报通讯员武纪宣 记者高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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