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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微思纪】违规报销村干部交通费用 一名村支部书记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发布时间:2019-08-19 08:51  来源:武汉市纪委监察委

违规报销村干部交通费用

一名村支部书记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王杏,2001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2年5月至2008年8月任金口街东振村副主任,2008年至今任金港汽车产业园东振村支部书记、主任。

  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王杏擅自同意将村干部交通补贴2.8万元转为燃油费予以报销,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对东振村2013年至2014年列支接待费中副食支出24万余元的行为,负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对2012年在村经费中垫付应由党员个人上缴党费432元的行为,负领导责任。

  办案人员介绍,王杏身为中共党员,金港汽车产业园东振村支部书记、主任,违规报销村干部交通费用,招待费支出副食费用,违规在村经费中垫缴党员党费。其行为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了廉洁纪律。王杏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版)第七十八条规定:“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来,各级各地三令五申严禁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但仍有一些党员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受到惩处实属必然。广大党员干部要切实增强纪律规矩意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作为纪律审查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对隐形、变异的四风问题更要置于社会监督之下,一旦发现要严加惩处,并加大曝光力度。

  弄虚作假私分国家土地补偿金

  一名村支书被开除党籍并移送司法机关

  雷寿洪,199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9年3月任江夏区金口街旭光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2018年12月离职。

  2016年10月,雷寿洪召集村支两委成员开会,经他提议,其他人共同商议后,决定以虚列张某某等11位征地户主和面积的方式,套取该村征用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款的结余部分。

  2017年1月13日,金口街道办事处分别向上述虚列11人的账户转存地面附着物补偿款共计48.5万元。随后,雷寿洪等7人将其中24.5万元予以私分。余款229572元用于支付村烟酒副食等开支。

  办案人员介绍,雷寿洪身为农村基层党支部书记,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管理职务之便,弄虚作假,伙同其他村干部将其中24.5万元予以私分,其行为涉嫌贪污犯罪。雷寿洪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修订)第二十七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土地补偿款是国家给予失地农民的补偿,关系到群众基本生活。少数基层党员干部目无法纪,胆大包天,居然动起了套取土地补偿款的歪脑筋,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力度,对侵占群众利益的问题绝不姑息,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广大基层党员干部,要时刻不忘初心,牢固树立法纪意识,心存敬畏,不越底线。(通讯员武纪宣 长江日报记者高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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