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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微思纪】干扰组织调查 违规组织公款旅游
市档案局一名处长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发布时间:2018-12-18 15:32  来源:武汉市纪委监察委

  

  干扰组织调查 违规组织公款旅游

  市档案局一名处长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龙毅,1992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1年11月任市档案局技术保护处处长。

  2017年4月,龙毅在市委巡察组巡察市档案局期间,伪造某公司(公司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档案局技术保护处负责)职工2014年、2015年赴外地旅游合同,干扰组织调查。

  2012年、2013年,龙毅两次违规为他人安排公款旅游,累计花费公款21000元;2014年、2015年,龙毅两次违规组织职工公款旅游,累计花费公款76350元;2014年底,龙毅虚列项目,违规套取资金发放津补贴16500元。

  办案人员介绍,龙毅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政治纪律,伪造证据、干扰组织调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组织公款旅游,违规套取公款发放津补贴。审查期间,龙毅主动交代违纪问题,积极清退违纪款。龙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2003年12月31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纪律是带电的“高压线”,违纪者必触电。多次违反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造成了很坏的影响,最终难逃纪律的严惩,值得深刻警醒!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把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首要任务,把遵守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作为第一位的监督,进一步加大对违反政治纪律问题的执纪审查力度。同时,要进一步强化对违规组织公款旅游、违规发放津补贴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的发现和查处,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回潮复燃。(丁阳 齐阳 郑朝辉 徐亮 王雪)

  搬家收受同事礼金

  一名街道党工委委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曾令安,1993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3年9月任江夏区舒安街道党工委委员,2018年8月至今任江夏区委老干局副局长。

  2013年9月,曾令安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15年12月19日,曾令安搬入此房。同月23日下午,街内村干部到家中祝贺,每人赠送1000元礼金,共13000元。此后又有村干部向其赠送2000元。

  办案人员介绍,曾令安作为时任舒安街道党工委委员,乔迁时收受本街村干部礼金15000元,其行为违反了廉洁纪律。鉴于其在组织调查前主动退还所收礼金,曾令安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乔迁是民间习俗中的喜事,更是检验党员干部纪律规矩意识的大事。党员干部学习认识党纪党规不够深刻,底线和红线意识不够牢固,就容易“出事”。“思想上松一寸,行动上就会散一尺”。全市广大党员干部要汲取本案教训,引以为戒,切实增强遵规守纪意识,始终保持自重、自醒、自警、自励,自觉改进作风,树立良好形象!(丁阳 齐阳 周茜 王强 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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