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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微思纪】查控违法建设不力 城管工作人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发布时间:2018-05-28 08:36  来源:长江日报

  查控违法建设不力

   城管工作人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李丹,1993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5年3月至2015年7月和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两个时间段内任蔡甸区城市管理执法五队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中队队长,2017年3月至今调整至集镇中队任中队长。

  经查,李丹在担任蔡甸区城管执法五队查控违中队中队长期间,因巡查控管不力,致使大集街西板桥村一村民房屋违建面积达193.2㎡。李丹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办案人员介绍,李丹在任职期间,工作失误,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有权就有责,有责必担当。从实际情况看,大多数同志都能够勤恳工作,兢兢业业,在其位谋其职,但也有少数党员干部责任意识淡化、担当精神缺失;争先创优意识不够,信奉“当先进太累”,缺少敢想、敢说、敢干的精神;有的表率作用发挥不好,不求有功、但求无过;还有的责任心不够强,大事做不了、小事不愿做,不想吃苦、不愿担责,这些都反映出的是少数党员干部在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作风问题。作风建设无小事。各级党委(党组)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持续推动作风建设向纵深发展。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问题导向、强化责任追究、强化从严执纪,盯住重点人、重点事、重点岗位,对工作不实、履职不力等作风问题,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持续释放有责必担、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丁阳 齐阳 王雪 周昶 段利芬)

    收受礼品 查违不力

  一名负责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项振英,蔡甸区大集街享受副科级待遇干部,2002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具体负责蔡甸区大集街小集片区(含西板桥村)、文岭片区村民自建房屋审批及查违工作。2017年4月至今在大集街城市综合管理指挥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工作。

  项振英于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具体负责大集街小集片区(含西板桥村)、文岭片区村民自建房屋审批及查违控违工作期间,违反廉洁纪律,收取西板桥村一名建房户市场价值1000元左右礼品并未及时归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开展查违工作期间失职,导致大集街西板桥村四户村民违建面积达405.24㎡。

  办案人员介绍,项振英身为党员干部,收取群众礼品,未能及时归还,违反廉洁纪律;在开展查违工作期间失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项振英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三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贪似火,无制则燎原;欲如水,不遏则滔天。”时下,仍有少数基层党员干部把禁令当作耳旁风,看似犯的是小错,实则折射出的是对纪律的漠视和麻木。广大党员干部要自觉严守党的各项纪律,坚决做到不越底线、不踩红线、不碰高压线,不断强化自觉,严于律己,充分发挥“头雁”效应,让党的各项纪律要求内化为心,成为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逆水行舟用力撑,一篙松劲退千寻”。面对“老问题”和“新表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言出纪随、动辄则咎,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典型问题点名道姓公开通报曝光,持续释放坚决纠正“四风”不松劲、不停步、再出发的强烈信号,教育警示广大党员干部,持之以恒正风肃纪,把作风建设的“亮丽名片”越擦越亮!(丁阳 齐阳 王雪 高龙飞 王运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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