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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微思纪】接受监管对象公款宴请 两名街道干部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图)
发布时间:2017-05-22 08:31  来源:武汉市纪委监察局

 

接受监管对象公款宴请 

两名街道干部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汉阳区两名街道干部因接受监管对象的公款宴请等违纪行为,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胡某某,中共党员,2010年6月至今任汉阳区某街道经济发展管理科(以下简称街经管科)科长。

  曾某某,中共党员,2008年4月至今任汉阳区某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街道下属事业编制部门)副主任。

  办案人员介绍,街经管科是街道下属行政科室,负责监管街属企业经济活动,并审批这些企业的日常财务支出,胡某某负责辖区所属企业的管理等工作。曾某某调至街经管科期间,为胡某某的下属。

  经查实,2016年2月15日中午,胡曾两人接受一家街道下属改制企业留守负责人张某某(已另案处理)组织的公款宴请,所消费的1150元由张某某以招待费名义在办公经费中报销。同月18日中午,2人接受另一家街道下属改制企业留守负责人周某某(已另案处理)组织的公款宴请,所消费的715元由周某某以招待费名义在办公经费中报销。

  另查,胡某某、曾某某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还以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某商会名义收取商会成员单位费用。

  “胡某某、曾某某身为党员干部,违规接受街属改制企业的公款宴请,并违规向监管对象收费,其行为违反了党的纪律。”办案人员说。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6条规定: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105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第23条规定: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守好吃请“边界”防止病从“口”入 

  公务人员接受监管或服务对象宴请,不但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还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殊不知很多一点一点的“吃请”,往往会成为走向贪腐的根源。 

  有所敬畏,才能有所作为。公务人员要时刻牢记红线意识,不该吃的坚决不吃,不该拿的坚决不拿,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另外加强监督和制度的执行力度,用“硬杠杠”、“硬规定”成为权力的“防腐剂”和“制动器”。 

开公车到亲戚家吃饭还出车祸 

城管协管员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一名城管中队的协管员驾驶执法公车办私事,并造成交通事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倪某某,中共党员,2003年11月至今任汉阳区某街道街城管执法中队协管员。

  2015年2月25日中午11时,倪某某驾驶汉阳区城管局执法货车巡查时,未经领导同意,驾驶上述执法公车载其家人到亲戚家吃饭,途经芳草二街路口时,将骑自行车的张某某撞倒,致其受伤。同年3月27日,区交通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倪某某驾驶机动车经过路口时,未让右侧来车先行,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因。

  “倪某某身为党员,驾驶公车办理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廉洁自律。”办案人员说。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8条规定: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惩处顶风违纪者绝不手软

  随着中央八项规定不断深入人心,虽然一些“四风”问题开始隐形变异,但“公车私用”这个无处遁形的违纪问题,即使各级党委、纪委三令五申,仍有人不知收敛、顶风违纪。更有甚者,如本案的涉案人员,在违规驾驶公车时还造成了交通事故,造成了不良影响。

  对公车私用,要下定决心加大处罚力度,处理时绝不手软,让违纪者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警醒其收敛收手,切切实实受到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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