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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微思纪】接受村干部吃请、虚报生活补贴
一驻村扶贫干部受严重警告处分
发布时间:2019-11-11 09:57  来源:湖北日报

  

    接受村干部吃请、虚报生活补贴

  一驻村扶贫干部受严重警告处分

  因驻村扶贫期间,多次违规接受村干部吃请,虚报驻村天数非法套取公款,一农贸公司副经理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06年4月,李茂生任汉南区农科所农贸公司副经理。2017年2月至10月在蔡甸区消泗乡九沟村驻村扶贫期间,他多次晚上到村干部家中违规接受吃请,还参与“带彩”娱乐活动。

  扶贫期间,李茂生在九沟村村民家中吃住,但未按规定向该村民支付伙食费。他实际驻村天数仅占全勤天数的60%左右,却按全勤申请报销生活补贴,非法套取生活补贴3900元。

  李茂生身为共产党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等,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18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2015年10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精准扶贫工作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驻村扶贫干部是精准脱贫工作的中坚力量,应该始终坚守初心使命。少数驻村扶贫干部宗旨意识淡化,触犯了党纪。广大党员干部必须引以为戒,认真履行职责,攻坚克难,为打通精准脱贫路上的最后一公里勇担重担。

  收了4条高档香烟致养老金损失近30万元

  洪山区社保处一干部受严重警告处分

  因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私利,并违规收受礼品,一名区社保处干部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王凯,2015年7月起任洪山区社保处养老保险待遇审核科副主任科员。2016年12月至2017年10月,受他人请托,王凯在为10名原武汉肉类联合加工厂下岗职工办理社保关系转移过程中提供便利,违规收受他人赠送的共计价值1600元的四条黄鹤楼牌香烟。

  2016年10月至2018年2月,王凯明知上述10人为灵活就业人员,却超越职权,违规为他们按照企业在职职工办理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致使该10人骗取养老金共计29.4万余元。

  经洪山区直机关工委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凯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折价收缴其违纪所得。

  2018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201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部分党员干部在涉及民生问题的关键环节,作风不实、顶风违纪,给国家带来了损失,蝇贪虽小,但造成的影响却十分恶劣。广大党员干部要自觉抵制歪风邪气,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干事氛围。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坚持零容忍纠正“四风”,对顶风违纪问题露头就打、动辄则咎,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通讯员武纪宣 记者高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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