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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法规有问必答”第十三期: 领导干部不按规定对待组织函询问题
发布时间:2017-08-29 15:57  来源:湖北省纪委监察厅

  问: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通报了一批在纪检监察机关函询时欺骗组织的典型问题。请问,什么叫做函询?函询的目的是什么?

  省纪委法规室:纪检监察机关的函询,就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群众反映或者监督执纪中发现领导干部有关违纪问题线索,用发函的形式由领导干部本人作出解释说明。函询针对的是一般性违纪问题,主要涉及到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勤政廉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函询,是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开展监督执纪的重要方式,是推动“第一种形态”常态化的重要做法,体现了党组织对党员干部严管厚爱的负责态度。

  问:这方面的规定有哪些?

  省纪委法规室:相关的规定主要有《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共湖北省纪委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如《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

  问:领导干部接到纪检监察机关的函询应该怎么做?

  省纪委法规室:根据有关规定,领导干部在收到纪检监察机关发出的函询通知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就函询问题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包括对问题的解释说明、具体整改措施等。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领导干部应当报经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回复时间。由此可以看出,领导干部接到纪检监察机关的函询通知后,最重要的就是要向党组织如实、清楚地说明问题,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认真态度自我警醒。与此同时,根据《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领导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上把组织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讲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

  问:领导干部对函询作出书面回复后,在报送时有什么要求?

  省纪委法规室:根据有关规定,领导干部对函询问题的书面回复完成后,应当经本级党委(党组)以及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送上级纪委。

  问:纪检监察机关对函询回复怎么处理?

  省纪委法规室: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四章第二十一条规定,函询工作应当在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对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对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对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回复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问:有的领导干部在对待组织函询这一事情上不太认真,消极应付。请问有哪些思想和行为需要注意?

  省纪委法规室:有的领导干部不按规定对待组织函询,采取不认真、不负责的消极态度对待组织函询,主要有四类思想行为表现,一是抱着抵触的情绪,错误地认为函询是组织对自己的不信任,不报或不按照要求上报函询回复。二是抱着侥幸的心理,采取隐瞒、编造、回避、歪曲事实等欺骗组织的行为,企图掩盖问题以求蒙混过关。三是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对函询的问题不以为然,对函询的问题回复模糊,解释不清楚,综合整改措施不具体。四是抱着对抗的心理,继续不知止、不收敛,甚至追查、打击报复反映问题人员。

  问:对不按规定对待组织函询的行为将怎样处理?

  省纪委法规室:对不按规定对待组织函询的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将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相关领导干部将承担产生的后果。对回复问题模糊,问题解释不清楚,综合整改措施不具体的,纪检监察机关将再次发函询问。对不如实回复函询问题的欺骗组织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被函询领导干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在组织进行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对函询后不知止、不收敛,打击报复等违纪行为,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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