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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监察法】日常监督与节点监督相结合
发布时间:2018-11-13 10:45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实施已经半年。学习好、宣传好、执行好监察法,是各级纪委监委的重要任务,是对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忠诚履职、干净担当、做好工作的必然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推出《案例解读监察法》系列报道,结合半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学法用法实践,通过“案例事例+分析点评”的方式,以案说法,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领会、贯彻落实监察法。

  【案例】 

  某县纪委监委为加强对本区域内党员和履行公权力公职人员的监督,在认真做好纪委监委信访举报工作的同时,先后组织了“清风行动”、“四风”问题集中督导等工作。

  一方面,在日常工作中加强监督,选派纪委监委人员组成“清风行动”小组,向各小组随机分配任务,分赴有关区域开展调研、明察暗访,调研察访期间不要下边接待安排引导、不干扰地方部门的正常工作,不作宣传报道、不扰民,重在了解人民群众特别是基层老百姓的生活状况,了解老百姓生活中有没有受到不公正待遇、有没有遭遇“吃拿卡要”等问题,并将调研中获取的情况和信息做好整理,上报纪委监委汇总、分析,对于发现的属于纪委监委管辖的问题线索类信访举报,纳入后续处理程序,交由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室等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对于发现存在问题但却不属于纪委监委管辖的,按程序移送给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向有关机关提出了可行性的工作建议、整改意见。

  另一方面,紧紧抓住春节、五一、中秋、国庆等重要节点,安排工作人员分赴有关风景名胜区、酒店宾馆、商场超市等地,通过现场检查、访谈聊天、调阅资料等方式,着力发现并收集是否存在公款旅游、公款吃喝、公款购买赠送节礼以及公车私用等问题线索,对于发现的大量问题线索类信访举报,及时请示报告、获取合法证据,纳入后续处理程序。此后,县纪委对所获得的问题线索依工作流程进行了处置,对于经查证属实的违纪违法问题,根据不同的性质和情节,依法作出了严肃处理,对于有必要进行通报的一律给予通报,面向社会发布信息,有效地释放了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永远在路上的强烈信号。

  【解读】 

  监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这既是对纪委监委开展信访举报工作的授权,更是明确了纪委监委必须依法履职的义务。纪委监委不是法院,不是居中裁判、不告不理,而是行使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纪委监委在接受群众报案或举报工作中,不宜仅局限于被动的“接受”,而是应当结合全面从严治党的大局、始终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积极探索更好地为人民服务的“接受”渠道和方式方法,真正把老百姓想举报、应当举报却可能因为能力水平有限不能充分表达,或是不敢到纪委监委的“衙门”里举报、怕被公开后遭受打击报复等因素而没有举报的问题,及时、恰当、合法、合理地“接受”到我们的工作中来。现实生活中,有的基层老百姓因为不能及时了解到上面的政策、信息,有时候自己的利益被人侵占了、被人蒙蔽了都不知道;有的是知道自己的利益被人侵占了,但不知道向谁去反映、不知道向谁反映管用、谁能解决问题;有的即使知道可以向谁反映,但怕自己去反映了也说不清楚、怕说清楚了也没有人管,甚至到头来不仅反映的问题得不到解决,而且问题又传回到了被反映人那里,搞不好自己是“吃不了兜着走”,反而受到更大的不公正对待、打击报复甚至严重侵害。这些都是客观存在的现实情况,也是基层老百姓的真实担忧。面对这些情况,纪委监委应该真正担当起来,走出“衙门”,走进群众,以自己的使命担当和忠实履责,依纪依法受理基层老百姓“田间地头”的举报和反映,同时也是用这种方式加强向人民群众的一线宣传和帮助指导,使纪检监察干部真正成为党的忠诚卫士、人民群众的贴心人,为营造海晏河清的社会风气作出不懈努力。

  与此同时,纪委监委在走出去“接受”举报过程中,要充分贯彻落实法治思维,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合理获取线索证据。一方面,要认清纪委监委的职责定位,纪委监委不能“包打天下”、什么都管,对属于纪委监委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要积极履职、发现问题、处理问题,对不属于纪委监委管辖范围内的事情不要越权、违法履职,对确实发现存在问题、需要向有关方面报告或建议的,应当依照程序进行报告或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履职;同时,对属于纪委监委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在积极履职过程中,要始终以合法的手段和措施开展工作,确保问题线索来源合法、证据形式合法、处理程序合法、处理结果合法,同时也要注意方式方法,确保不干扰人民群众正常的社会生活,不因为自己的履职工作给老百姓带来不必要的影响。本案例中,该县纪委监委的做法既准确地把握住了工作职权和职责义务,也能够从大局出发结合实际贴近群众开展工作,而且将日常监督与重要节点的监督紧密结合,积极履职、依法取证、发挥作用,这种做法是值得肯定的。

  ——摘自中国方正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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