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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全覆盖带来的变化系列报道⑨:“国企管理人员应自觉接受监督”
发布时间:2018-05-28 09:01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纪委监委的首要职责是监督,监察全覆盖后,随着监察对象的扩大,也要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覆盖到六类监察对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当然也在其中。”日前,谈起监察体制改革,尤其是监察法实施以来的变化,浙江省第四纪检监察室相关负责人与记者说起了一次谈话函询的经历。

  前段时间,该室收到一条反映某国有企业党委书记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问题线索。该室按照规定,随即对问题线索进行核实了解。一方面找当事人谈话了解情况,另一方面向省委巡视组、省财政厅等部门核实情况,调阅该车购置审批材料和牌照情况,最终确定该举报对象乘坐的车辆符合规定。但在对该举报对象谈话核实了解情况时,第四纪检监察室的同志发现他思想包袱很重,情绪较为低落。

  谈话函询重在治病救人,既要拧紧纪律阀门,也要帮助卸下包袱。为此,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专门找该同志谈话,对其公务用车问题进行澄清,帮助他释放心理压力,鼓励他继续干好今后的工作;同时提醒他不能放松对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

  “感谢组织,谈话帮助我彻底放下了思想包袱,也提醒我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该国企党委书记说,以前没有重视监察体制改革对国有企业的影响。通过谈话,也让他意识到要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和其他管理层,督促大家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在谈话中感受到监察全覆盖带来变化的还有四川省广安市鑫鸿集团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前不久,广安市前锋区纪委监委召集该公司中层以上干部开了一场廉政谈话会。

  “自企业成立以来从没有经历过这样的会议,这次谈话列举的问题戳中了要害,也敲响了警钟。”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张福林会后说,严格按法纪办事不只是对党员干部要求,我们国企管理人员也要知敬畏、守规矩,自觉接受监督。

  陕西省安康市公交公司是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根据监察法的规定,该公司有29位中层管理人员及个别重点敏感岗位人员属于监察对象。作为党委副书记的钱万辉感觉自己身上的担子更重了。“被纳入监察对象的管理人员,其中有不少非党员。不少人一开始会感到‘束缚’,但这实际上是另一种保护。身为主要负责人,我有责任督促大家自觉接受监督。”钱万辉说。

  监察法的实施在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的同时,也让监委监督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工作有章可循,效率更高。

  “几个月的较量,终于告一段落了。”4月12日,贵州省纪委监委发布该省水矿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祺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消息后,负责该案的审查调查组成员徐先松了一口气。他告诉记者,根据监察法赋予的权限,调查组及时调整方案,调查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在审查调查期间,我们严格履行监察法赋予的各项权限,工作严谨规范,纪法有效贯通,办案效率大大提升。”贵州省纪委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副主任李剑说。(本报记者 叱骁峰 颜新文 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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