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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守住职责定位
——既要防缺位 更要防越位
发布时间:2017-12-13 08:52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和修订后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引发广泛关注。

  对于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两个办法均作了明确规定。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指出:“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办公用房管理案件线索,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指出:“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两个办法规定得十分清楚,这就需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扎实履行职责,规范相关问题线索的管理和处置,不断提高查处的质量和效率,避免出现监督缺位问题,以形成震慑,推进工作落实。

  从目前看,相比缺位问题,越位方面的问题更值得关注。记者在网上搜索新闻,这方面的例子不在少数。比如,近日,河南省某县纪委针对全县20家有公务用车单位,建立公车使用管理台账,组织签订了禁止公车私用承诺书;西藏自治区某县纪委对全县所有公务用车统一张贴标识……这些工作,本应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纪委这样做明显是越位,“种了别人的地”。

  记者注意到,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巡检考核制度,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本级党政机关(含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使用情况以及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情况进行专项联合巡检,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则明确了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要求各负其责。同时,强调加强对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的监督,实现公务用车违规违纪问题问责无死角、全覆盖。

  从两个办法相关条文可以看出,监督问责绝不仅仅是纪检监察机关一家的事,而是需要多个方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监督合力,纪检监察机关不应也不能越俎代庖、大包大揽。(李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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