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中央执行委员会第26号训令》内容: 凡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工作人员贪污公款在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 贪污公款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处以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监禁; 贪污公款在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上二年以下监禁; 贪污公款在100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下的强迫劳动。 与此同时,对上述犯罪者还得没收其本人家产之全部或一部,并追回其贪没之公款。对挪用公款为私人营利者以贪污论罪。对于玩忽职守而浪费公款,致使国家受到损失者,依其浪费程度处以警告、撤销职务以至一个月以上三年以下监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