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建党初期党的纪检(监察)机构
发布时间:2015-05-29 16:48  来源:市纪委监察局
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从1921年到1927年六年间,一直没有设立专门的纪律检查(监察)机构。
  1927年4月27日至5月9日,中国共产党在武汉举行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这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个正式的纪律检查(监察)机构。王荷波当选为中央监察委员会主席。
  1927年6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章程决案》除对党员、党的建设、党的中央机关、省的组织、市及县的组织、区的组织、党的支部、党团、经费、与青年团的关系作出规定外,还对监察委员会及党的纪律作出了专门规定。
  《章程决案》关于监察委员会的规定有以下四条:
  第一,为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起见,在全国代表大会及省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
  第二,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不得以中央委员及省委员兼任。
  第三,中央及省监察委员,得参加中央及省委员会议,但只有发言权无表决权。遇必要时,得参加相当的党部之各种会议。
  第四,中央及省委员会,不得取消中央及监察委员会之决议,但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必须得中央及省委员会之同意,方能生效与执行。遇中央或省监察委员会与中央或省委员会意见不同时,则移交至中央或省监察委员会与中央或省委员会联席会议,如联席会议不能解决时,则移交省及全国代表大会或移交于高级监察委员会解决之。
  《章程决案》还对党的纪律作出了六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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