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个被处死刑的高级干部贪污犯
发布时间:2015-05-29 17:01  来源:市纪委监察局


图为刘青山、张子善案公审大会现场

 

  1951年11月下旬,中共河北省第三次代表会议揭露出天津地委前书记刘青山及书记张子善的巨大贪污案。

  刘、张二人分别于1931年、1933年入党,是经历过土地革命、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严峻考验,对革命事业做出过很大贡献的老干部。解放后,刘、张二人先后担任河北省天津地委书记(张子善还兼专员)。但是他们在领导岗位上未能严于律己,未能继续保持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作风,很快蜕化变质。

  据查,刘、张主要犯罪事实有:一是利用职权,盗用飞机场建筑款,克扣地方粮、干部家属救济粮、民工供应粮等公款总计达171.6亿多元(旧币,1万元折合现行人民币值1元,以下同),用于经营他们秘密掌握的所谓“机关生产”。二是勾结奸商,投机倒把,从事倒买倒卖的非法活动,勾结奸商以49亿元巨款倒卖钢材,使国家财产损失达21亿元;为从东北套购木材,他们不顾灾民疾苦,占用4亿元救灾款,还派人冒充军官倒买倒卖。三是刘、张二人生活腐化堕落,拒不悔改,他们从盗取的国家资财中贪污挥霍共达3.78亿多元。刘青山还吸毒成瘾;张子善为隐瞒罪证,一次销毁单据300余张。四是破坏国家政策。他们以高薪诱聘国营企业的31名工程技术人员,成立非法的“建筑公司”,从事投机活动。五是盘剥民工,将国家发给民工的好粮换成坏粮,抬高卖给民工的食品价格,从中渔利达22亿元。

  1952年2月10日,河北省人民法院在保定市举行了公审刘、张二犯的大会,依法判处刘青山、张子善死刑。

  对此,毛泽东指出:“正因为他们两人的地位高、功劳大、影响大,所以才要下决心处决他们。只有处决他们,才可能挽救20个、200个、2000个、20000个犯有不同程度错误的干部。”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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