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期的纪检监察工作
发布时间:2015-05-29 16:55  来源:市纪委监察局

 

  建国初期,党和政府十分重视监察工作。在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十九条中规定:县市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设人民监察机关。10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宣告成立的同时,即决定设立人民监察委员会,由谭平山任主任。11月9日,中共中央颁布《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朱德被任命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王从吾、安子文任副书记。

  党中央和政务院的监察机关成立后,监察部门的首要任务就是明确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职责,健全各级监察机构,打击贪污腐化和官僚主义行为。

  关于监察机关的职能,早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就规定“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和各种公务人员是否履行其职责,并纠举其中之违法失职的机关和人员”。1950年4月13日政务院监察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全国监察工作会议,监委副主任刘景范在会上作《关于监察工作中几个问题的报告》,阐述了监察机关的性质与职能:监察机关是政权的组成部分,代表政府施行监督与纠举。依照这个性质和职能,监察机关的职权是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认真执行政府的政策、法令、决议、计划,并纠举其中违法失职的机关和人员。建国初的纪检和监察工作立足于两个基本点:第一,纪检和监察工作要服务于党的政治路线,保证党的政治路线的实施,这一点决定了监察工作的地位——作为党和政府工作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要置身于党、政的统一领导下;第二,纪检和监察部门经常性的工作就是检查违反党章、党纪,违犯国家法律、法令的情况,这一点决定了监察工作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和相对独立性。建国之初,党和政府的各级监察部门正是在这种认识的基础之上相继建立起来。

  1951年4月,全国第一次监察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至此,中央和各省市的监察机构基本建立起来。全国已有5个大行政区、1个中央所辖的民族自治区、28个省、12个中央或大行政区辖市、8个等于省的行政区和345个县(旗)成立了人民监察委员会。各级监察机关均实行“双重领导”,即上级监察部门和同级党政的领导,以同级的党政领导为主。各级监察机关建立过程中所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依靠群众。如建立人民监察通讯员制度;设立人民检举接待室;设立人民意见检举箱。1950年7月7日,政务院第40次会议批准《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半年初步总结及今后工作任务的报告》,报告中首次提出要建立监察通讯员制度。1951年7月6日,政务院第92次会议通过《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设置监察通讯员试行通则》,又进一步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监委为密切联系人民,加强监察工作,须设置监察通讯员。各级监委对辖境内之各级政府机关、企业部门、人民团体的人员或其他劳动人民,具备公正廉明、忠诚老实、实事求是、善于联系群众等条件,在自愿原则下,由各该机关、部门、人民团体推荐或民主选举,并经监委审查合格后,得聘为监察通讯员。监察通讯员要定期向监委作通讯报告,向人民群众宣传监察制度的意义。1953年6月25日,政务院第184次会议正式通过《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设置人民监察通讯员通则》。到1953年2月第二次全国监察工作召开时,监察机构基本健全。

  建国初期,我国面临的主要任务是恢复国民经济。因此,监察部门在健全自身机构的同时,主要是围绕着经济建设开展工作。1951年第一次全国监察工作会议提出,监察工作的中心任务是贯彻财经生产政策。1952年1月8日,政务院监委发布《关于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指示》,要求各级监委以“三反”运动为重点,广泛开展工作,同时要求在经济部门设置专门的监察机构。12月,政务院又进一步决定,凡省(市)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经机关及国营财经企业部门均应设立监察室,在各机关、部门及所属单位独立执行监察任务。监察室受本机关、部门首长及上级机关监察室的双重领导。

  随着经济部门监察机构的设立,在“三反”、“五反”运动中,监察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到1953年2月,第二次全国监察工作会议召开前,共处理了各类经济案件3万余起。在运动中,各级监察机关全力参加了节约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对财经制度、工矿企业管理、基本建设、安全卫生、防旱防汛,民主建设等项工作巡视和检查,同时检查处理了一些事故案件。1954年4月,第三次全国监察工作会议召开。这是对监察体制进行调整的一次重要会议。根据监察战线长、监察力量不能满足各方面需要的状况,决定撤销县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监察机关,加强省、直辖市、专署和设区的市的监察工作。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决定设立国家监察部,原人民监察委员会的工作移交监察部。12月17日,监察部发出关于调整地方各级监察机构及有关事项的指示,要求适当地扩大省、区辖市、设区的市和专员公署监察机关的组织,加强这些监察机关的干部,在工作特别需要的县和不设区的市,由专署或省的监察机关重点派遣监察组,并且受各该监察机关垂直领导。

  1955年4月,第四次全国监察工作会议召开。决定:对设在国务院所属部门的国家监察机关采取两种领导关系,即:一、选择两个机构比较健全、工作比较有基础的监察局室试行垂直领导;二、绝大多数监察局(室)仍保持双重领导。这表明,经过一段实践,较为健全的监察体制开始逐步地确立起来。1955年11月2日,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组织简则》,《简则》规定:地方监察机构由地方人民委员会和监察部双重领导。随着监察体制、机构的不断完善,在经济建没中,监察工作显示出了巨大保障作用。仅在第三次全国监察工作会议召开前的一年时间里,各级监察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对基本建设、生产管理、物资保管、财经制度等各方面的工作进行了六千多次重点检查,查出了大量违章(违法)案件。

  1954年“高、饶”问题被揭发出来后,中央进一步认识到实行党内监督的重要性。1955年3月31日,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通过了《关于高岗、饶漱石反党联盟的决议》,决议强调党对任何地区、任何部门、任何工作人员都必须实行严格的、经常的、有系统的由上而下和由下而上的监督。并决定: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组织应即成立监察委员会,代替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便更有力地对于党员中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行为作经常的坚决的斗争。会议决定任命董必武为中央监委书记。

  1956年9月,中共八大召开。八大党章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各级党的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监察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八大”关于监察工作的中心思想是,强调要通过健全党的监察机关来对党员进行有效的监督,使党的监察工作得到制度上的保障。“八大”以后,党和政府的监察工作有个短时间的发展过程。首先,加强了党内监察工作,到1956年底,即中央监委成立后的两年中,受理党员和群众的控诉、申诉10935件。其中来信9110件,来访1822人,国家均给予妥善的处理和解决。其次,对政府的监察机构进行调整。1956年12月21日召开了第六次全国监察工作会议。会议确定,监察机构分为国家监察机关和内部监察机关。国家监察机关和内部监察机关在组织上应逐渐明确分开,内部监察机关根据各部门的需要自行设立。国家监察机关的组织设置,必须坚持精干、集中重点设置的原则,不宜分散庞大。

  对中央国营企业,只是在大型的以及联合的企业中重点设立;其他中小型企业,已设立监察机构的,可交给企业作为内部监察,或撤销后将干部集中使用;地方财政部门和企业中一般可以不设立;有些厅、局如需要,设立的监察机构仍可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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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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