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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微思纪】违规为自己办理残疾人证 硚口区残联一部门主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发布时间:2019-12-30 08:53  来源:武汉市纪委监察委

  

   违规为自己办理残疾人证

  硚口区残联一部门主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因以权谋私,指使他人违规为自己办理残疾人证以享受优惠政策,硚口区残联一部门主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14年7月,俞风在担任硚口区残疾人联合会劳动服务部主任职务期间,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在没有提交必要资料,且未经审批程序的情况下,指使他人直接将其资料录入残疾人证管理系统,以“精神残疾四级”的类别,违规为自己办理了残疾人证。2017年,硚口区残联在专项清理中发现了此问题,并于当年4月对俞风所持残疾人证进行了系统注销。

  俞风身为党员干部,其行为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18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2003年12月31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私一念间,荣辱两世界。残疾人证是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凭证,是体现国家对残疾人关爱和关心的重大举措。俞风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作为一名维护残疾人权益,为残疾人服务的残联工作人员,为了一己之私,身为一个健全人却打起了残疾人证的主意,指使下属未经审批为其办理残疾人证,严重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党群干群关系。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刻吸取教训,对党纪国法常怀敬畏之心,规范用权、严格用权,坚决杜绝以权谋私行为的发生。

  企业套取拆迁补偿款用于理财

  一企业党总支书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因对所属企业套取拆迁补偿款负有领导责任,硚口区一公司总支部委员会书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17年6月,吕金玉担任中共武汉市盛裕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总支部委员会书记期间,该公司因闲置厂房拆迁取得了拆迁补偿收入700多万元。经汉中街办事处与企业协调,其中200万元被设为共管资金,所有权归企业,由街道负责监管。

  2018年2月,吕金玉在明知房屋征收税款为36万元的情况下,经其签字审批,向街道虚报申请78万元用于交税,多申报了42万元。后经核查,这多申报的42万元被该公司用于企业理财。

  吕金玉对企业套取拆迁补偿款的行为应负领导责任,其行为涉嫌违反群众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心中有戒,则不越轨,心中无戒,则必逾矩。吕金玉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套取企业拆迁补偿款挪作他用,损害群众利益。各级党组织要从本案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强化监督管理,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顶风违纪的,要严肃查处、坚决问责、通报曝光。(通讯员武纪宣 长江日报记者高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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