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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微思纪】擅将村集体耕地租赁他人建堆沙场
新洲区一村委会副主任受党内警告处分
发布时间:2019-05-13 09:29  来源:武汉市纪委监察委

 

擅将村集体耕地租赁他人建堆沙场

 新洲区一村委会副主任受党内警告处分

  巴劲松,1994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2年至2014年10月历任马驿村村会计、副村长、村长、村支部书记,2014年11月至2018年11月任马驿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2018年12月至今任马驿村村委会副主任。

  2018年10月初,马驿村村委会与新洲区汪集街人余某某达成口头协议,同意将马驿村原废弃砖厂复耕后,土地租赁给余某某用于建堆沙场,约定每年租金4000元。10月13日,余某某在该耕地上安装设备,建起了简易洗沙场,开始进行洗沙。洗沙期间,巴劲松未到现场进行制止,并于10月17日安排村报账会计收取租金4000元。11月1日,在区治庸问责办、街道纪工委督促下,马驿村负责清理了现场并恢复了土地原貌,及时整改,未对环境造成污染。

  办案人员表示,巴劲松在担任马驿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作为村级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巴劲松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应负主要责任。后能及时负责进行整改,恢复土地原貌,未对环境造成污染后果。巴劲松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上述案例暴露出一些基层党员干部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缺乏、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等问题。生态文明建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生态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关系到人民群众福祉,更是三大攻坚战的重要内容。全市各级党员干部要从上述案例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强化环境保护意识,切实担负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严防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性损害,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虚报误工补助来支付吃喝烟酒费用

  一村委会主任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饶得元,2007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4年12月至2018年12月任巴铺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现任巴铺村村委会主任。

  2016年至2018年,饶得元在担任巴铺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伙同巴铺村村委会委员陈芳,聘用干部吴金涛、郭艳霞等人通过虚开人员误工补助的形式,从巴铺村监督委员会成员、小组长、网格员及纪检委员等误工补助中虚报套取资金共计48600元,用于支付吃喝招待、烟酒费用等账外开支。

  办案人员介绍,饶得元伙同他人通过虚报人员误工补助的方式套取集体资金,用于支付吃喝招待、烟酒费用,其行为违反了《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违反了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造成不良影响。饶得元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全面查纠“四风”的高压态势下,仍有极少数党员干部积习难改,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为耳旁风,热衷于推杯换盏、迷失于觥筹交错,受到严肃处理完全是咎由自取。从根本上来看,是法纪观念淡薄,纪律规矩意识不强,缺乏敬畏心,漠视警戒线。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都应汲取深刻教训,自觉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定力,带头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松劲、不停步、再出发,一刻不停歇地纠正“四风”,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风化俗、成为习惯,把作风建设这张亮丽名片越擦越亮。(通讯员武纪宣 记者鞠頔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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