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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微思纪】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收受群众钱财 一名村支部委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发布时间:2019-04-29 15:09  来源:武汉市纪委监察委

  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收受群众钱财 

  一名村支部委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杨金梅, 2006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2011年任黄陂区乐河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委员,2018年12月任乐河村党支部委员。

  2014年底,黄陂区残联要求每村配备一名残疾联络员,残疾联络员每人每年补助2400元。乐河村由杨金梅对接协调此事,杨金梅安排本村一名肢体三级残疾人任乐河村残疾联络员。该名残疾人于2015年年底领取残疾联络员补助后,送给杨金梅600元;2016年、2017年年底,该名残疾人又分别送给杨金梅共1200元;杨金梅共计收取3000元。2019年1月17日,杨金梅将3000元予以退还。

  办案人员介绍,杨金梅身为中共党员,从事村级事务管理中收受群众钱财,造成不良影响,构成违反廉洁纪律错误。杨金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蝇贪虽小,但对群众利益的影响却不小。杨金梅作为一名农村党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钱物,损害了党的形象,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这也给广大基层党员干部敲响了一记警钟,要从中汲取教训,谨记群众的钱财一分一厘都不能乱拿。各级党组织应全面履行主体责任,认真贯彻落实从严治党要求,把全面从严治党压力传导到基层、责任落实在基层,加强对基层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普法教育;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对基层党员干部的监督执纪问责,加大通报曝光力度,积极推进以案促改,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私自涂改个人档案出生年月 

  一公路运输管理所所长受到警告处分 

  王志勇,1992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4年4月在东西湖区107公路管理所工作,2002年8月任区公路运输管理所副所长,2004年3月任区公路运输管理所党支部副书记,2006年4月任区公路运输管理所党支部书记,2010年11月任吴家山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站长,2011年9月任吴家山治超检测站站长,2014年2月任区公路运输管理所所长。

  1998年,王志勇调到东西湖区107公路管理所办公室,负责文明创建和劳资管理工作,调阅到自己的档案,私自将档案中的出生年月进行了涂改。

  办案人员介绍,王志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个人档案出生年月进行涂改,构成违反组织纪律错误。王志勇受到警告处分。

   

  1997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五十一条规定:“在干部、职工的考试、招聘、录用、考核、评定职称、晋升职务、工资以及在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方面的工作中,违反党和国家的人事、劳动、干部制度和有关规定,利用职权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谋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不仅扰乱党员干部任用和选拔的秩序,影响公平竞争,更有损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是管党治党、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认真落实“十一严禁”的纪律要求,用严格制度和严明纪律规范档案“建、管、用”各个环节,全面提升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质量。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始终保持整治“干部人事档案造假”的高压态势,重监督、强制约,对人事档案造假“零容忍”,严肃追责问责。(通讯员武纪宣 长江日报记者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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