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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微思纪】未认真履行职责 长期发放未返岗人员生活费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发布时间:2019-04-22 08:46  来源:武汉市纪委监察委

  

    未认真履行职责 

  长期发放未返岗人员生活费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马俊军,2013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7年5月在江岸区二七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2016年12月为江岸区台北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副主任兼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中心工作。

  2014年5月,台北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某医药公司签订的托管协议终止后,经台北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会议研究,制定了为期3年的留职离岗人员过渡安置方案。

  2016年12月,马俊军负责台北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后,未严格执行过渡安置方案,继续按照全额标准为留职离岗人员发放生活费。直至2018年9月,在区纪委调查该问题后,台北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停发了7名未返岗人员生活费,上述人员陆续返岗。

  办案人员介绍,马俊军身为共产党员、台北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副主任兼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长期发放未返岗人员生活费,工作不担当,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马俊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有规定不执行、消极怠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这是典型的不作为。案例中马俊军未严格执行过渡安置方案,擅自为宋某某等7名留职离岗人员发放生活费,在群众中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必须严肃处理。基层站所是联系广大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和工作作风好坏,直接影响着党和政府的形象。基层正风反腐没有“休止符”,要紧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10个方面具体表现,畅通拓宽监督举报渠道,坚持“靶向施治”,加大对突出问题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强化问责,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未严格审核公务用车明细单,违反财经纪律 

  两名基建维修管理所工作人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朱功铭,1999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4年1月调入江夏区教育局基建维修管理所担任支部副书记职务至今。

  张月桂,2012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2年10月担任江夏区教育局基建维修管理所报账员。

  2015年7月,朱功铭在担任江夏区教育局基建维修管理所副书记期间,作为分管财务和办公室工作的领导,对公务用车明细单没有严格审核,履职不到位,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21000元。张月桂在担任江夏区基建维修管理所报账员期间,经手虚报交通费套取财政资金21000元款项的接受、转交环节,违反了财经纪律。

  办案人员介绍,朱功铭身为中共党员、分管领导,对公务用车明细单没有严格审核,履职不到位,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张月桂身为中共党员、财会人员,违反了财经纪律。朱功铭、张月桂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03年12月31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分管财务和具体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更要律己守正,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理好财,管好钱。本案中朱功铭履职不当、把关不严;张月桂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置财经纪律于不顾,造成财政资金使用失范。对于这些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较真碰硬,瞪大眼睛,发现一例,查处一例,决不手软。(通讯员武纪宣 记者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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