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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微思纪】未认真履责致单位公车被私用 车辆管理人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发布时间:2019-03-04 09:28  来源:武汉市纪委监察委

 

    未认真履责致单位公车被私用 

  车辆管理人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刘长虹,2013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6年至今任汉阳区工商和质监局车辆管理人员。

  时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后勤中心车队队长的刘长虹,具体负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汉阳分局公车的管理。2016年2月7日(除夕)、2月8日(大年初一),该局聘用司机违反公车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私自驾驶公务用车外出办理私事。刘长虹身为车辆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车辆管理不到位,以致单位发生公车私用行为。

  办案人员介绍,刘长虹身为中共党员,在担任区工商和质监局车队管理人员期间,未能严格履行职责,以致其他人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节假日期间违规公车私用,其行为已违反党的纪律。刘长虹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日常监督的许多内容,常常都是党员干部眼里的“小事”,只有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管好这些“小事”,才能保证我们的党员干部或者下属工作人员不出大事。本案中的刘长虹未履行工作职责,对公车疏于管理,最终难逃被处分的结局。这个案例充分暴露出目前仍有少数单位部门对公车日常监管上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还存在管党治党不严、责任担当缺失等问题。“管得紧”是保持干部队伍风清气正的“洗涤剂”;“管得紧”就是要既管大是大非,也管生活小节;“管得紧”才能促使每名党员干部都遵纪守法,不越雷池一步。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到真管、敢管、善管,把纪律管“紧”了,把规矩管“严”了, 才是真正把队伍带好了。

  与他人合伙投资入股注册公司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张绪凯,1997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7年12月至今任汉阳区江堤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

  2013年8月,张绪凯在担任汉阳区江堤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期间,受同学邀约创办医院。为了筹集注册资金,张绪凯找到两名相关人员,提出一起合伙出资成立武汉济安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安医院)。同年9月24日,张绪凯以其母名义出资人民币32.5万元,其他两人分别以自己亲属名义出资人民币22.5万元,入股注册登记成立济安医院,张绪凯实际占股32.5%。2015年4月,张绪凯以其母名义退股并收回股资。

  另外,2016年10月,张绪凯因履职不到位问题被汉阳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办案人员介绍,张绪凯身为中共党员、汉阳区江堤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违反有关规定与他人合伙投资入股注册公司,其行为已违反廉洁纪律。张绪凯在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具有从重处分的情节。张绪凯受到严重警告处分。

     

  2003年12月31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经商办企业的;”

  第十八条规定:“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面对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大潮,少数党员干部忘记了自己的身份,在金钱物质利益的诱惑面前,人生观、价值观扭曲,背弃理想信念,突破纪律“禁区”,变相违规经商办企业或从事营利性活动,必将受到党纪的严惩。本案中的张绪凯不但违反廉洁纪律,更是在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违纪行为,不仅需要严惩,更是对广大党员干部一次深刻的警醒和教育。各级党委、纪委必须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等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专项治理,对该清理的问题坚决清理到位,对该问责的坚决问责处理,对不收手、不知止、规避组织监督的更要从严查处,确保纪律规矩严格履行到位。(通讯员武纪宣 长江日报记者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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