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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微思纪】办公室负责人和司机多次违规使用公车 受党内警告
发布时间:2018-08-27 08:43  来源:武汉市纪委监察委

办公室负责人和司机多次违规使用公车

受党内警告

  刘文清,中共党员,2004年进入前进经贸集团工作,2010年至今任集团办公室负责人。

  魏志,中共党员,2009年至今任前进村集团专职司机。

  刘文清在担任前进村集团办公室负责人期间,负责该集团公司的公车管理工作。2017年10月4日上午8时许,魏志私自驾驶公车,搭乘家人至黄陂探亲访友,至次日下午返回。2018年2月20日上午7时许,魏志私自驾驶上述公车前往同事老家参加私人活动,至次日下午返回。

  办案人员介绍,刘文清身为中共党员,作为前进村集团办公室车辆管理的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公车管理职责,对公车管理不严,刘文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魏志身为中共党员,作为前进村集团公车专职司机,多次违规使用公车,魏志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公车姓“公”,必须公私分明。杜绝“车轮上的腐败”,必须多管齐下,打好组合拳。要加强对公车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科技手段运用,用好“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定期排查公车管理使用问题线索、可疑发票问题线索等,打造立体监督网。要严格实行“一案双查”,对责任落实不力,导致公车私用、“私车公养”行为多发频发的,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丁阳 齐阳 王雪 陈驰)

  以学习考察为名用公款吃喝游玩

  环卫所所长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徐爱清,1991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0年7月转业到青山区红卫路街环卫所,2010年1月至今任青山区红卫路街环卫所所长。

  2014年1月17日至18日,在所长徐爱清提议下,该所以学习考察为名,组织环卫所工作人员14人到咸宁游玩。在此期间,住宿、餐饮等共计消费3432元。事后,由徐爱清核准,将上述费用以学习考察培训费的名义予以公款报销。  

  办案人员介绍,徐爱清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学习考察名义,用公款组织环卫所工作人员吃喝游玩,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03年12月31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掌权要自省,用权要自律”。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进一步纠正“四风”、加强作风建设专门作出重要指示,强调纠正“四风”不能止步。全市广大党员干部要始终牢记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不断锤炼党性、立根固本,完成好作风建设的“答卷”。各级党委(党组)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狠抓作风建设,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工作作为严肃的政治任务,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检查考核、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认真查找“四风”突出问题,提出过硬措施,扎实整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扛起监督责任,严防“四风”反弹,继续守住节点、寸步不让,持续强化问责追责,倒逼责任落实,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等“四风”突出问题,要紧盯不放,严肃追究有关党组织和主要领导责任,真正发挥“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震慑效果。(丁阳 齐阳 王雪 王翔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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