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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微思纪】用公款组织党员到景点参观
一小学党支部书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发布时间:2018-07-30 08:48  来源:武汉市纪委监察委

用公款组织党员到景点参观

一小学党支部书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夏红,1997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2年8月至2017年4月任硚口区建乐村小学党支部书记,2017年5月被免去硚口区建乐村小学党支部书记职务。

  2015年6月4日,夏红在担任硚口区建乐村小学党支部书记期间,主持召开该校党支部委员会议,决定以“七一”党员活动名义,组织学校全体党员前往荆州古城和张居正故居等景点参观游玩,并委托一家旅行社安排相关行程。2015年7月3日,夏红及该校部分党员共20人前往上述景点参观游玩,并于当日返回。此次产生交通费、门票费、导游费等费用共9995元,并以教师党员学习培训费的名义在该校办公经费中予以报销。上述违规使用的公款,已由夏红及该校相关人员于2017年6月全部予以清退。

  办案人员介绍,夏红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开展“七一”党员活动的名义,用公款组织学校党员到风景名胜参观游玩,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党的纪律,夏红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03年12月31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岂能让党员活动成为公款旅游的“隐身衣”?党员活动是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牢记使命担当、遵守党规党纪的重要形式。然而,极少数党员干部心存侥幸,认为给违纪行为穿上“隐身衣”,既能够“稳妥”地享受“福利待遇”,又能“有效”地规避纪律约束,让党员活动变了“味”,不仅让自己的党员身份蒙羞,更损害了党员活动的严肃性。全市各级党委(党组)要从中汲取深刻教训,加强教育管理,真正使党员活动成为政治学习的阵地、思想交流的平台、党性锻炼的熔炉。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以永远在路上的恒心韧劲,层层压实“两个责任”,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严肃查处顶风违纪行为,深入治理隐形变异问题,坚决防止不正之风反弹回潮,让违纪行为无论披上怎样的“隐身衣”都无处遁藏。(丁阳 齐阳 王雪 肖融冰)

 威胁巡湖工作人员妨碍执行公务

 村干部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职

    罗时方,2007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江夏区安山街青春村党支部副书记。

    2017年12月21日上午10时许,安山街两名巡湖工作人员例行前往安山街余咀村张郑湖巡湖。两人在巡湖过程中发现张郑湖湖泊保护线内存在违法施工情况,拍照后返回安山街。在返回途中,其中一人接到罗时方的威胁电话。回到安山街后,两人及时向安山街道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作了汇报,随后向安山派出所报告。12月22日,安山派出所对两人作了询问笔录,并进行了调查。

    2018年2月7日,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罗时方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办案人员介绍,罗时方身为中共党员、青春村党支部副书记,对巡湖工作人员言语威胁,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除村党支部副书记职务。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村看村,户看户,村民看干部”。少数基层干部法纪意识淡薄、理想信念缺失,公然妨碍公务正常执行,践踏法纪威严,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吞噬了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全市广大党员干部要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切实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法治观念,带头学习法纪、敬畏法纪、遵守法纪,严格按党性原则办事、按纪律规矩办事、按制度程序办事,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各级党委(党组)要坚决扛起主体责任,强化政治担当,压紧压实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监督管理,敢抓敢管、严抓严管、常抓常管,推动严的标准、严的措施、严的纪律落实到基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履行好监督这个首要职责,强化对党员干部妨碍执行公务等问题的监督,注重抓早抓小,对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早提醒,对顶风违纪者一旦发现,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切实营造遵纪守法、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丁阳 齐阳 王雪 程时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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