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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微思纪】用公款买烟酒送礼 街道负责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发布时间:2018-06-11 08:54  来源:长江日报

  

用公款买烟酒送礼

街道负责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余继明,200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3年2月至今任东西湖区新沟镇街农业服务中心主任。

  贺少红,200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1年2月任东西湖区新沟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副书记、副主任,2015年7月任新沟镇街农业服务中心书记,2017年10月至今任新沟镇街涢口大队书记、大队长。

  2013年2月1日,余继明与贺少红商议,购买烟酒送礼,贺少红表示同意。2月2日,两人购买了7份烟酒,共7500元,由余继明垫付。2月26日,余继明将购买烟酒的费用在新沟镇街农业服务中心财务上报销,贺少红在报销凭证上签字。

  办案人员介绍,余继明、贺少红身为党员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用公款购买礼品,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03年12月31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款送礼是新时期“四风”问题的典型表现,是常见且易感染的“腐败病毒”。一些党员干部奉行“人情关系也是生产力”的潜规则,用公款为自己拉关系,作为自己工作的“垫脚石”,实则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严重违反了党纪党规。作风建设应紧刹狠刹公款送礼不正之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用好“四种形态”,持续释放驰而不息纠“四风”的强烈信号,加大对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增强纪律和规矩意识。对于顶风违纪公款送礼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不留情面,不开口子;铁面查处送礼者,零容忍收礼人,严厉惩治违纪违规行为人双方;加强制度建设,健全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增强权力运行透明度,防止公款乱用,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丁阳 齐阳 王雪 彭超 曾俊嘉)

在女儿婚宴中收受下属礼金

一名环卫队长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高玉勤,2010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为东西湖区金银湖街下属二级单位武汉汉高恒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环卫队长。

    2017年10月22日,高玉勤的女儿在一酒店举办婚宴。婚宴当天,高玉勤所管理环卫队的12名环卫工人参加了婚宴。高玉勤收受12名环卫工人礼金2800元。

    办案人员介绍,高玉勤身为中共党员,违规收受下属礼金,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1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婚丧嫁娶,宴请亲朋是人之常情,也是传统民俗,但决不能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当前仍有少数党员干部心存侥幸,以“人情往来”为理由,将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礼金视作理所应当。党员干部的纪律之弦稍有松懈,就容易犯错而不自知。广大党员干部要从严要求自己,养成勤俭的好习惯,自觉规范婚丧嫁娶行为,时刻绷紧纪律这根弦,讲纪律、守规矩。领导干部要带头倡导简朴新风,引导党员干部严格执行婚丧嫁娶报备制度及廉洁从政有关规定,注重培养良好家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以“一刻都不能松、半步都不能退”的毅力和韧劲,对不收敛、不收手、胆大妄为、顶风违纪者严肃查处,做到发现一起、严处一起,不断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丁阳 齐阳 王雪 侯金花 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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