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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微思纪】利用职务之便骗取补偿款100余万元
一名社区居委会委员被开除党籍并判刑
发布时间:2018-06-04 08:39  来源:长江日报

利用职务之便骗取补偿款100余万元

一名社区居委会委员被开除党籍并判刑

  李耀,2000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4年11月至2015年6月任洪山区和平街和平社区居委会委员,现为和平街和平社区居民(无业)。2016年12月6日,和平街按程序中止了李耀的党员权利。

  2009年至2011年,李耀在担任和平街和平社区居委会委员期间,在该社区居委会协助一项目拆迁工作中,利用管控违章建房和负责协调拆迁工作的职务之便,采取违法抢建房屋、虚报申请资料的方式,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146.870733万元。

  办案人员介绍,李耀身为中共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李耀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李耀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追缴的赃款146.870733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基层社区工作者每天都和群众打交道,一举一动关系着群众的切身利益。然而,面对当前反腐的高压态势,仍然有少数党员干部心存侥幸,钻了单位的空子谋取自身利益,利用手中的“微权力”,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侵害了群众利益,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社会影响恶劣,受到惩处实属必然。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执纪监督没有例外。对于心存侥幸的人不可纵容,加大查处力度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此案也说明,基层权力制约和监管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盲区,一些违纪行为在开始时便没有得到及时提醒和制止,最终才变得一发不可收拾。蝇贪虽小,但对群众利益的影响却是巨大的。基层党员干部应当严于律己,以实际行动当好党同群众密切联系的桥梁!(丁阳 齐阳 王雪 李洪 周传燕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款吃喝

  一名国有企业班子成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邱献奇,1980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8年3月任武汉市青菱渔场党支部副书记兼工会主席,2015年12月免去其武汉市青菱渔场党支部副书记和工会主席职务,现为青菱渔场工作人员。

  2015年1月25日,邱献奇在青菱渔场召开湖区综合治理协调会后,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到一家酒店就餐,消费2000元。上述费用由邱献奇先行垫付,之后以公务接待名义从单位财务账中报销。

  办案人员介绍,邱献奇身为中共党员和国有企业班子成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款吃喝,邱献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被责令退赔公款吃喝费用。

  2003年12月31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私款公报”不是领导干部的特权,杜绝“报销腐败”是每名党员的责任。“报销腐败”现象目前仍然存在,且不可忽视。有的领导干部报销内容无所不包,生活几乎“零成本”;有的落马干部甚至以餐饮、烟酒的名义,把行贿“黑金”入账报销。党员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款吃喝,虽然涉及金额看似不高,但是反映出有的干部思想防线仍然存在薄弱环节,存在“吃了喝了但是没有拿了揣兜里了就不是腐败”的重大认识误区,这些都突破了纪律的底线,应该坚决杜绝、引以为戒。财务审批人员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相关规定要求,规范财务审批,坚决杜绝公款挥霍浪费行为,做到把好关、管住人。(丁阳 齐阳 王雪 高小佳 黄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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