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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微思纪】用公款报销私家车保险费、税费 区水务局副局长受党内警告处分
发布时间:2018-02-26 08:52  来源:武汉市纪委监察委

用公款报销私家车保险费、税费

区水务局副局长受党内警告处分

  江志涛,1989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4年3月至今任硚口区水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2014年7月,江志涛在担任硚口区水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因该局未为其配备公务用车,江志涛将给自己私家车购买的2015年度交强险、商业保险及车船税等费用共5137.33元交区水务局报销。该笔费用于2014年8月8日在区水务局下属河道堤防管理所的江滩清障工作经费中进行了列支报销。这笔违规报销的费用,江志涛于2017年9月全部清退。

  办案人员介绍,江志涛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在担任硚口区水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用公款报销应由其个人支付的私家车保险费、税费,其行为违反了党的纪律。江志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03年12月31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持之以恒、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把纠正“四风”工作往深里抓、实里做,重锤连敲,警钟长鸣,严防“四风”反弹。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把纪律挺在前面,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紧盯隐形变异“四风”问题,扎实开展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严查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等问题。对不收手不知止,甚至顶风违纪的,要从严查处,以强有力的问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低保动态管理把关不严

社区低保专干受党内警告处分

  喻爱霞,2011年6月入党,2009年8月任武汉市经开区(汉南区)滨江路社区委员、低保专干。

  自2009年10月从事民政低保工作以来,喻爱霞在低保动态管理审核过程中,年审走过场,不尽职履职,不细不实,把关不严,致一名居民财产超标后继续享受低保政策达2年。同时,该社区一名低保对象于2015年2月死亡后,喻爱霞没有及时取消待遇,家属继续违规领取低保金至2016年6月。

  办案人员介绍,喻爱霞身为中共党员,社区低保专干,由于没有严格执行政策,动态管理不到位,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喻爱霞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喻爱霞身为共产党员,本应认真履职尽责,把党的惠民政策不打折扣地落实到群众中去,却因责任心不强,作风不实,造成了不良后果。作风建设没有休止符,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各级党组织要强化“四个意识”,切实担负起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和考核,着力解决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加大问责力度,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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