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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微思纪】担任财政所主任期间 收受礼金 套取财政资金
一名党员干部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发布时间:2017-12-18 09:05  来源:武汉市纪委监察委

  担任财政所主任期间 收受礼金 套取财政资金

  一名党员干部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董华,1991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7年3月调任新洲区辛冲镇(2015年改为街道)财政所主任,2015年4月调任新洲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主任至今。

  董华在任辛冲街(镇)财政所主任期间,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2000元;以虚列项目的方式套取财政资金77400元。办案人员介绍,董华身为中共党员,其行为违反了廉洁纪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03年12月31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八条规定:“ 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没有休止符。全市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要严肃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要坚决纠正”的要求,深入推进作风建设,不断厚植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全市纪检监察机关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忠诚履行党章赋予的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一刻不停歇地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坚决纠正和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重点查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利益输送、贪污侵占、挤占挪用、截留私分、挥霍浪费等问题,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违规报销车辆费用

  企业工会主席受党内警告处分

  刘大勇,1981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8年6月至今任武汉帆布厂工会主席。

  武汉帆布厂因企业维稳接访等工作需要,刘大勇的私家车被用于企业公务,由该厂负担车辆的使用费,班子成员均表示同意。 2014年1月至2016年8月期间,由刘大勇经手,在该厂财务账上报销车辆使用费人57547.55元。

  办案人员介绍,刘大勇身为共产党员、武汉帆布厂工会主席,对违规报销车辆费用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党的纪律。刘大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当前,公务用车领域的违纪违规问题在一些基层党组织仍时有发生,这些做法与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背道而驰,在广大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全市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按照改革后公车使用和管理有关规定,细化本地本单位公车管理使用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公车改革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广大党员干部要严格遵守公车改革和公车管理使用有关规定,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私自驾驶公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挺纪在前,持续加大对违规配备使用公车问题的监督力度,对不收手不知止、顶风违纪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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