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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微思纪】超范围接待用烟 单位违规报账
街道民政办负责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发布时间:2017-12-04 09:23  来源:武汉市纪委监察局 

  超范围接待用烟 单位违规报账

  街道民政办负责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叶方凯,1989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7年9月参加工作,2002年3月开始任新洲区双柳街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科员,2012年8月至今负责双柳街民政办全面工作。

  2016年度,双柳街民政办违规接待用烟10510元,并将接待用烟费用以因公租车的名义用租车发票报销入账。另外,街道民政办还存在违规报销租车费用问题,涉及违规报销租车费用人员7人,违规报销租车费用17730元。经立案调查后,违规报销租车费用人员已于2017年4月全部清退违规报销车费。

  办案人员介绍,叶方凯身为共产党员、街道民政办负责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超范围接待用烟,管理不到位、把关不严,致使本单位发生违规报账现象。叶方凯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作风问题具有顽固性和反复性,抓作风建设一刻也不能松懈。案例警示我们,“四风”树倒根存,滋生土壤还未彻底铲除。站在作风建设历史新起点,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松劲、不停步、再出发。推动作风建设不断向纵深发展,要从思想上入手,坚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要在行动中落实,强化纪律执行;要在制度上发力,为正风肃纪提供坚实支撑;要在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上下功夫,不断厚植党执政的群众基础。

  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并受贿

  一名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被“双开”并判刑

  范学华,1978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6年9月调入江夏区城乡建设管理局,2005年8月至2012年1月任区城乡建设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2012年1月至案发任区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2009年5月至2010年2月,范学华在担任一工程项目指挥部负责人期间,利用收取该工程项目承建单位电费的职务便利,分别于2009年6月、2009年底、2010年2月收取承建单位电费6万元不入账,而后予以侵吞,范学华分得赃款人民币3万元。

  2009年8、9月份、2010年上半年,湖北一电力工程公司经理为感谢范学华的帮忙,分别在茶楼、酒店内送其人民币共计6.6万元,范学华予以收受。

  办案人员介绍,范学华身为江夏区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他人共同侵吞公款人民币6万元,个人分得3万元;先后两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6.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纪律。范学华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处罚金200000元。

  

  2003年12月31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五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范学华身为党员干部,却毫无敬畏之心,目无法纪,受到严惩实属必然。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广大党员干部要引以为戒、警钟长鸣,勿以恶小而为之。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以零容忍的态度对待腐败问题,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切实发挥纪律的震慑作用,以从严治党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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