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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微思纪】公款购买香烟用于接待 区残联工作人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发布时间:2017-11-06 09:06  来源:武汉市纪委监察局

 

公款购买香烟用于接待 

区残联工作人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刘波,2004年3月参加工作,2012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9年4月在东西湖区残疾人联合会工作至今。

  2014年3月15日、3月28日,刘波先后两次购买香烟,共计花费1000元,用于区残联日常工作和公务接待。同年3月21日、30日,刘波将两次购买香烟的费用在区残联财务上予以报销。

  办案人员介绍,刘波身为中共党员和区残联工作人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用公款购买香烟用于公务接待,违反了廉洁纪律。刘波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03年12月31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持之以恒正风肃纪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坚持以上率下,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继续整治“四风”问题,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纪检监察机关要发扬钉钉子精神,驰而不息抓好作风建设,盯紧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克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密切关注新动向,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决不让“四风”反弹回潮。要加强纪律教育,强化纪律执行,让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为他人谋取利益 收受贿赂12.7万元

  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被“双开”并被判刑

  汪珑,1993年8月参加工作,2003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5年4月任江岸区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2011年2月任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

  经查,汪珑担任江岸区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期间,一公司负责人为推广油烟机产品,寻求汪珑在项目中对该公司提供支持。汪珑应允,为其提供了获得竞标项目、推广油烟机设备、提前结算项目款的帮助。为此,汪珑先后六次收受该负责人所送钱款共计127000元,均由汪珑个人支配使用。

  办案人员介绍,汪珑身为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人民币12.7万元,其行为严重违犯了党纪政纪,受到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汪珑还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规定: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反腐败永远在路上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人民群众最痛恨腐败现象,腐败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只有以反腐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深化标本兼治,保证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才能跳出历史周期率,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汪珑案再次证明,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的决心必须坚如磐石。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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