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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微思纪】收受服务对象1000元 执法大队队员受警告处分
发布时间:2017-09-11 10:03  来源:武汉市纪委监察局

  

  闵行,2005年9月至今任汉阳区人力资源局劳动监察执法大队队员。

  2015年7月,闵行和黄某在负责调查处理一项目部涉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举报投诉件期间,在组织该项目发包方、施工方、承包方召开协调会议后,该项目部相关负责人为了能让闵行等人在处理该举报件时给予关照,将两个分别装有500元的信封送给闵行。闵行将收到的1000元归为己有并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闵行将收受的1000元上交至汉阳区人力资源局。

  办案人员介绍,闵行身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接受服务对象的财物,行为已违反了纪律。除受到警告处分外,其收受的礼金被予以收缴,上交国库。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勿以恶小而为之

  一些党员干部把禁令当作耳旁风,看似小问题,折射的则是漠视纪律的麻木心态。小事一桩、“不足挂齿”的背后,其实都是触碰纪律底线的大问题。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当下,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读懂作风中蕴含着的小与大的辩证法,注重从小处着眼,小事入手,重视小节,防微杜渐,在工作、生活中不能有丝毫的大意和疏忽,牢牢守住廉洁从政的第一道防线,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

  挪用工会资金百万元归个人使用

  出纳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蔡蕾,200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6年12月任黄陂区公路管理局出纳,兼任工会出纳。

  2014年9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蔡蕾利用担任区公路管理局工会出纳职务的便利,私自在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盖上工会财务印章和工会主席印章,到银行工会资金专户提取现金或转账至个人银行账户中,共22笔1304760元用于本人及家人治病、家庭日常开支、个人消费等,其中454500元超过三个月未还。蔡蕾挪用区公路管理局工会资金后,为掩盖其行为,多次向区公路管理局会计提供虚假的银行对账单。

  2017年1月7日,蔡蕾主动向组织交代挪用区公路管理局工会资金的问题,经清查其挪用资金尚有687500元未归还。当月13日、16日,蔡蕾将挪用的资金全部予以归还。

  办案人员介绍,蔡蕾身为中共党员,在担任区公路管理局工会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工会资金归个人使用,其中454500元超过三个月未还,违反刑法规定涉嫌犯罪。经黄陂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蔡蕾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从严监督管理,才能防止“灯下黑”!

  蔡蕾为满足个人贪欲,我行我素,顶风违纪,受到惩处实属必然。值得注意的是,蔡蕾的违纪行为在2年多的时间里都未被发现,这充分说明,单位内部的监督制约存在许多盲区,很多制度流于形式。这也告诫我们,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对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防止权力被滥用,防止“灯下黑”现象。应当建立重要岗位轮换、交流制度,对在会计、出纳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要定期或不定期轮换。只有强化对权力的约束,密织监督之网,方能确保权力正确有效透明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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