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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微思纪】社区出纳管理“三资”不规范 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发布时间:2017-09-04 09:13  来源:武汉市纪委监察局

  

社区出纳管理“三资”不规范

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日,据悉,一社区出纳因基层“三资”管理不规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黄秀珍,1996年7月入党,现任东湖风景区落雁社区居委会委员、出纳。

  2017年5月,市基层作风巡查第十五组在对基层“三资”专项巡查中,发现落雁社区2016年现金收入403727.25元已入账,未存入银行,直接用于日常开支,存在坐收坐支情况;五保户村民肖某去世丧葬费及相关费用3.7万元全部用坐支现金支付。黄秀珍作为出纳,存在不正确履行职责及落实制度不坚决等问题。

  办案人员介绍,黄秀珍身为中共党员,其行为违反了党的纪律。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制度贵在落实

  制度的价值在于落实。一些制度执行不彻底、落实不到位,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违反制度的行为没有及时受到查处,缺少应有的惩戒。针对“有禁不止、有令不行、有章不遵、有规不循”等严重破坏制度的行为,必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要把强化制度意识教育纳入经常性教育内容,使广大党员干部领会制度精神,熟知制度内容,真正入脑入心,不断增强制度观念,牢固树立严格按制度办事的意识,养成自觉主动执行落实制度的习惯,把执行落实制度转化为工作标准和自觉行动。

  监管不力致两户家庭违规领低保金

  社区书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日,据悉,一社区书记因对本辖区低保户家庭收入变动情况监管不到位,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张志华,2011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5年9月至2015年12月任硚口区长丰街天顺南社区书记。2015年12月至今任硚口区长丰街天顺南社区书记、主任。

  杨某、胡某两户家庭均系硚口区长丰街天顺南社区享受武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2015年9月至2016年4月,在张志华担任天顺南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职务期间,对两户家庭收入变动情况的核查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致使杨、胡两户在两人已退休、家庭收入已超过保障标准的情况下违规领取低保金10434.16元。事发后,两户家庭退出了违规领取的部分低保金1900元。

  办案人员介绍,张志华身为党员,其行为已构成失职错误。在该案查处期间,张志华向街道纪工委提交了错误认识材料,认错态度较好,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把关不严,受罚不冤!

  享受国家低保政策者,本该经过严格审核与把关,唯有如此,才能真正确保好政策落到实处。对于这类案件,要引起高度重视,汲取教训,引以为戒,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对发生在低保等各项惠民政策落实过程中玩忽职守、监管不力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形成强大声势和震慑。对发生在群众身边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要抓早、抓小、抓苗头,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通报曝光,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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