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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微思纪】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所长受党内警告处分
发布时间:2017-07-31 09:01  来源:武汉市纪委监察局  

 

  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所长受党内警告处分

  30日,据悉,一街道司法所所长因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施某某,女,46岁,中共党员,2015年8月至今任汉阳区某街道司法所所长(正科级)。

  2015年7月,汉阳区对全区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违规配置使用办公用房开展专项整治。施某某系正科级干部,其所配备、使用的办公用房面积为18.96平方米(经实地测量),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正科级干部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9平方米/人。施某某配备使用的办公用房面积超过规定面积9.96平方米,且在全区办公用房集中整改工作中,没有按照要求对违规情况进行整改,一直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施某某身为党员,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办公用房面积超标比例达110.6%,且一直未整改,其行为违反了党的纪律。”办案人员说。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02条规定: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清理办公用房也须久久为功

  清理机关办公用房,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重要内容,也是针对群众痛心疾首的“四风”问题的正面回应,不是“雷声大、雨点小”的形式主义,来不得半点马虎,更不能无视群众的热切期盼,只要有违规现象就要坚决整改。对于心存侥幸的党员干部,应加大查处力度,“动真格”惩处,形成有力震慑。作为党员干部,要不折不扣的落实好群众路线,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坚决反对“四风”,争作“为民务实清廉”的好干部。

  5人违规报销有线电视收视费

  分管财务干部受党内警告处分

  30日,据悉,因5人违规报销有线电视收视费,一名分管财务的正处级干部受党内警告处分。

  黄某某,60岁,中共党员,2012年8月任某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正处级干部,2014年被安排分管财务工作,对财务上的各类开支进行审核把关。

  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区人大常委会5名退休干部持个人有线电视收视费发票到单位报销,黄某某签字审核同意,5人共计报销有线电视收视费1464元。

  “黄某某身为党员干部,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构成违规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错误。”办案人员说。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7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财务报销不可任性

  违规报销,反映出有的单位在财务管理中存在制度执行不力、内部监管缺失,个别人员自律意识不强等问题,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各单位都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从源头上堵住漏洞,切实防范财务报销违规问题发生。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紧盯财务票据管理使用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对那些视纪律如无物,不收敛、不收手的坚决从严查处。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自觉坚持廉洁自律高标准,守住纪律底线,让违规财务票据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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