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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微思纪】修改注册信息并收受现金 工商所职工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发布时间:2017-08-07 08:55  来源:武汉市纪委监察局

  

   修改注册信息并收受现金

 工商所职工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日,据悉,一工商所职工违规修改个体户注册信息并收受他人钱款,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陈某某,女,52岁,中共党员,2013年9月任江岸区某工商所职工,2015年10月退休。

  2015年4月至10月,陈某某负责受理个体户营业执照注册工作,此后由接任的职工童某某负责。在童某某住院期间,所长张某安排已退休的陈某某临时负责。

  2015年5月至2016年10月期间,陈某某应区工商局一司机请托,先后为一汽车销售公司业务员周某某注册70户个体户营业执照,并将其注册登记时间均提前了两、三年。周某某为表示感谢,于2015年端午节、中秋节及2016年元旦、春节、端午节、中秋节,以过节问候的名义向陈某某赠送现金3000元。

  “陈某某身为党员,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修改个体户注册信息,并收受他人钱款用于个人消费,其行为违犯了党纪”,办案人员说。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严惩基层“微腐败”

  作为公职人员,特别是直接面对群众、服务群众的单位的公职人员,理应竭诚为群众服务,将手中的权力用之于民,而不是把权力当做牟利的工具。权力虽小,也不可任性。基层是权力的“神经末梢”,但绝不是管党治党的盲区、死角。越是在群众身边的权力,越要层层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把全面从严治党的压力传导到基层一线,要瞄准靶心、有的放矢、坚决查办、决不姑息,用基层反腐败斗争的新成效取信于民,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推进。

  超标购买高铁票 用公款宴请同行者

  区公路局干部受党内警告处分

  6日,据悉,因超标准购买高铁票及违规用公款宴请工作人员,一干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胡某某,60岁,中共党员, 2016年10月至今任某区公路局正科级干部。

  2014年12月,省公路局在济南汽车改装厂集中采购一批公路应急指挥车辆,市公路管理处组织该区公路局等6家单位集中前往济南提取车辆。其中,该区公路局经研究同意,由胡某某带队共3人前往济南。12月18日,3人乘高铁赴济南,所购一等座车票共1696.5元(人均超标准199.5元)。次日中午,6家单位所提取的车辆组成车队由高速返程。当晚经胡某某安排,用公路局公款宴请同行的另外5家单位的工作人员,消费1800元。12月24日,经胡某某审核同意,在该区公路局财务科报销了此次提车产生的7564元费用。

  办案人员介绍,胡某某作为党员干部,带队领导,在提取车辆过程中,严重违犯了党纪,经该区交通局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003年12月31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党员干部要自觉远离纪律红线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措施,是党对人民的郑重承诺,必须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劲头,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切实从思想深处牢记纪律和规矩的严肃性和不容侵犯性,增强政治觉悟,自觉远离纪律红线,自觉同“四风”问题做坚决斗争,把反对四风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始终保持严纠“四风”问题的高压态势,对顶风违纪,不收敛、不收手的,点名道姓通报曝光,营造具有威慑力的监督氛围,坚决防止不良作风反弹回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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