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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好意”擦亮眼
发布时间:2017-06-12 08:49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年初,高邮市纪委收到一封匿名举报信,反映该市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丁某出差期间公款旅游问题。市纪委联合市法院纪检组对此问题迅速展开谈话调查。

  “有人举报你2016年9月去西安办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时,存在公款旅游的问题,请如实说明具体情况。”一进谈话室,我们就直奔主题。

  “2016年8月31日至9月4日期间,我和法警王某两人的确前往西安承办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但压根就不存在公款旅游问题,这是不实举报,是污蔑!”丁某的情绪很激动。

  “你别急,先看看这张照片是怎么回事。”市法院纪检组许组长一边说一边递过去一张照片。

  “哦,这是我与案件申请人陈某的合影,因为办理涉案款扣划手续的银行就在大雁塔附近,办完手续后,陈某提议去附近景点看看。当时大雁塔景区正在维修,所以我们没进景区,就在门外合了一张影。”

  “除了大雁塔,你们还有没有去其他景点?”许组长接着问道。

  “去了兵马俑和华山两个景点。”

  “花了多少钱?谁付的?”

  “两处门票含用餐费是每人190元,我和王某共380元,是陈某垫付的,但回来后我们就把钱给他了。”

  “那就是说你们的确存在借出差之机到旅游景点游玩的情况了?”

  “案件相关工作处理完后,没有订到当天返程的机票,刚好第二天又是周六,陈某再三邀请我们一起玩一下再回去,我们就没再推辞,但这好像谈不上是借出差之机公款旅游吧?”对许组长一连串的发问,丁某回答得滴水不漏,解释得似乎很合情理。

  “你的意思就是你们不存在违纪问题喽?”对丁某的回答,许组长似乎早有预料。

  “那我来问你,你和陈某是什么关系?”未等丁某开口,许组长话锋一转又继续问道。

  “我是案件主办人,陈某是案件申请人。”丁某的回答很干脆。

  “那好,这照片和你刚才的回答是不是足以证明,你作为案件主办人和案件申请人陈某存在同吃、同住、同行的‘三同’问题?为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最高法出台了《人民法院规范执行行为‘十个严禁’》,明确办案人与当事人不得‘三同’,你是怎么执行的?你有没有违反执行工作纪律?”

  “我们知道不能‘三同’,最初也是准备两人前往西安,后来陈某主动提出一同前往,并说他多次去要债,比较熟悉情况,能给我们带路,见他一番好意,为图省事,一时没多想就答应了。因为一起去,后来索性就一起吃住,我们的确是违反了执行工作纪律。”丁某的语气没有先前那么硬气了。

  最终,丁某与王某因为未能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存在“三同”的违纪问题,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这件事也给党员干部提了个醒:要时刻紧绷纪律之弦,始终保持“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兢慎,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对于那些所谓的“好意”,更要擦亮眼睛,决不能为图一时之快就放松对自己的要求,以免到头来自食苦果,悔不当初。(晏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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