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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阳区:出台《审查调查措施适用简明规范(试行)》 进一步规范审查调查措施使用
发布时间:2018-09-26 09:42  来源:武汉市纪委监察委   

  “出台审查调查措施适用简明规范,规范调查程序,明确审批权限,完善内控机制,加强监督管理,这对于强化自我监督、提升案件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汉阳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在向机关全体党员干部介绍刚刚出台的《审查调查措施适用简明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时这样表示。

  据悉,为进一步规范审查调查措施使用,汉阳区纪委监委日前出台《规范》,明确委内各监督审查室采取相关措施的适用情形、办理程序以及审批权限。这是该区纪委监委加强程序规范和自我监督的一项积极举措。

  该规范以《监察法》、省市监委有关规定为主要依据,总结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各项措施运用情况以及工作经验,有针对性对各项措施的关键环节和办理流程进行明确和细化,为每一项措施建立一张简明的适用“清单”,概要地列明文书式样、办理流程、审批权限,为办案人员使用审查调查措施提供办案“百宝箱”。

  该规范对于重要的调查措施,如留置措施,对每一步工作流程都予以“再细化”,每一个文书都予以“再规范”。为了保证留置案件依法依规和有效衔接,对立案、审核、报批、衔接等关键节点都进行了梳理,形成一整套详细规范文书示例,确保调查人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要求采取留置措施,也为在较短时间内高效完成留置工作提供规范保障。

  此外,为加强对措施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加强内控机制建设,该规范除对各项措施使用予以具体规范外,还专门对每项措施审批权限、监督管理进行细化完善。审查调查措施的使用一般实行三级审批管理,即由监督审查室填写呈批表,分别经室负责人,分管常委(委员),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批,重要调查措施需报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审批后在案件监督管理室统一登记管理。对于留置、边控等措施以及查询车辆、户籍等信息,需要提请有关单位协助的,由案件监督管理室统一对外沟通衔接。

  今年以来,该区纪委监委已使用谈话、询问、讯问、查询、调取、鉴定、留置、搜查等8项措施,共计17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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