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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提高惩治腐败效能
发布时间:2018-03-21 09:11    来源:中央纪检监察杂志   

  以正式成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为标志,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即将站上新的台阶。这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而不是简单地把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反贪反渎等机构合并起来、职能叠加起来。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要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改革后,在党统一领导下,纪委与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实现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党的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所以,纪委、监委的工作,实际上是“1+1”变成了“3”。

  从工作职责上看,改革不是简单叠加,而是整合工作力量,把违纪、违法、犯罪3个层面的问题都管起来。过去,纪委负责党内监督执纪问责,检察机关依法查处职务犯罪,存在力量分散、职责重叠、效率不高等问题。通过改革,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设立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制、两个机关名称,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改革后,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的职责,涉及违纪、违法、犯罪三个层面,对腐败的惩治和打击,战略上更加立体、层次分明,战术上也会更加有效精准。

  从工作对象上看,改革是要在党内监督实现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全覆盖的同时,实现国家监察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全覆盖。过去,行政监察的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督的是“狭义政府”,监督范围过窄,有监督空白地带。事实上,在人民群众眼里,不管大门口挂的牌子是白底黑字还是白底红字,都是党的机关、都是政府,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都是“政府的人”。通过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监督“狭义政府”转变为监督“广义政府”、监督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就填补了监督对象上的空白。

  从监督领域上看,填补了由于纪、法衔接不畅导致的监督空白。过去,党纪与国法之间有一片广阔的空白地带,存在犯罪有人管、违法无人过问的现象。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管住了“好党员”到“阶下囚”空白地带。现在,将进一步通过颁布监察法、实现监察全覆盖,多“拉拉袖子”、提个醒,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管住“好公职人员”到“阶下囚”的更广阔领域,让公职人员不犯错误、少犯错误。

  从工作手段上看,改革丰富了调查措施,解决手段单一的问题。改革后,国家监察委员会既有惩治犯罪的手段,也有惩治违法的手段,还有防止违法犯罪的手段,打击腐败的“工具箱”更加丰富完备。改革也有助于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在进行改革试点的北京、山西、浙江三地,检察机关办理监察机关移送案件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平均用时仅2.7天、22.4天,远远少于法律规定的14天、45天。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并非物理变化,而是深刻的化学反应,有利于攥紧拳头、凝聚力量,大大提高惩治腐败效能,必将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取得新的更大成效。(王双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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