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廉政广角 >观点
监督“官员”者 自有人监督
发布时间:2018-03-20 16:33    来源:中央纪检监察杂志   

  随着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议程的推进,国家监察委员会呼之欲出。有人担心作为负责监督所有党组织、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者,纪委监委是不是有人监督?

  对此,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杨晓渡3月5日在全国两会“部长通道”上作出正面回应,纪委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后并不是一个超级权力机关,“我们做的大量工作,大概是日常拉拉袖子、提个醒的工作,是监督的工作,是防止人由犯小错误变成犯大错误。”依据监察法草案,监察机关履职尽责有着严格的制约和规定。可以说,既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又有严之又严的自我监督,监督“官员”者,不仅有人“管”,而且“管”得相当严。

  首先,监察机关履职有严格的外部监督制约。监察法草案专设“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一章,规定监察机关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体现国家监督权接受人民监督的原则。比如,国家监委组建后,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还要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接受全国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询问或者质询。监察法草案还规定,监察机关查办的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公诉,如果不符合法律要求,检察机关可以退回补充调查,也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对监察机关的一种司法监督。再有,监察机关对需要采取技术调查、强制措施的,要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后交有关机关执行。这是一种执法监督。此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自启动以来,就备受广大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关注,可以说一直处于“聚光灯”和“放大镜”之下,这本身就是一种有效的监督。

  其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有严格的限定。监察法草案对监察机关的监察范围、职责、权限、程序等,都作了非常细致的规定,释放出规范反腐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防止其滥用权力、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强烈信号。与此前的行政监察法相比,监察法草案明显管得更严、更细,可操作性和约束效力都明显增强。例如,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进行讯问、搜查、查封、扣押等应全过程录音录像;建立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规定回避制度、离岗离职从业限制制度,等等。也就是说,监察人员必须照章监督,如果“任性”越界,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监察人员严重违法的,要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可以依法提出申诉,还可以申请行政或法律救济。

  而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要解决监察范围过窄的问题,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促使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监察机关本身就是履行国家监督权力的机构,行使的也是公权力,其工作人员理所当然在监察法草案的监督覆盖范围之内。

  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管“官员”的“官”,有人管得了,也有办法管得住。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进行顶层设计时,就充分考虑到权力具有自我膨胀和无限扩张的天性,并就此进行了全方位自我设限,使权力可监督、可制约、可控制,从而有效避免了监督机关无人监督与无从监督的风险。(盘和林 黄洪燕)

 
无标题文档
版权所有:中共武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武汉市监察委员会 鄂ICP备16020259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202001976号 
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后湖大道新益街1号 邮编:430013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