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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亚:以“四个转变”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发布时间:2017-01-22 14:46  来源:武汉市纪委监察局

  中纪委全会和省纪委全会是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关键时刻召开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会议。会议对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作出了重大安排,对开创党风廉洁和反腐败斗争新局面具有重要作用。中纪委全会和省纪委全会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中有“四个转变”,需引起纪检机关和纪检干部的关注。

  一是职责定位由“专门机关”向“专责机关”转变。

  全会指出:纪检机关要履行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职责。这是在全面从严治党条件下,对纪律检查委员会职责的高度凝练和准确定位。2003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现在将“专门”改为“专责”,虽是一字之差,实则反映了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体现了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凸显了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监督执纪问责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形成了从发现问题到执行纪律再到责任追究的完整链条,是做好纪律检查工作的“纲”。只有举起这个“纲”,履行好这个“专责”,各级纪委才能真正成为党章党纪的维护者、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捍卫者、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推进者。

  二是反腐倡廉由“先行治标”向“标本兼治”转变。

  2013年1月, 面对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王岐山同志明确提出“当前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的反腐倡廉工作基调。经过近4年的“打虎拍蝇”,“先行治标”所取得的成绩有效遏制了腐败蔓延势头, 形成了 “不敢腐”的威慑力。“兵无常势,水无常形”。在全面从严治党形势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必须探索源头治理,促进标本兼治,而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则是标本兼治的重要举措。思想建党,要求党员干部不仅在组织上入党,更要从思想上入党,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制度治党,要求广大党员干部增强党章意识、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形成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卫制度的良好氛围和习惯。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是全面从严治党管长远、管根本的必要举措,是推进“先行治标”向“标本兼治”必经之路。

  三是监督执纪由“执法审查”向“四种形态”转变。

  全会指出:“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加强日常管理监督上下功夫。”2015年,中央纪委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四种形态”强调要在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在实践上推动了纪律审查工作的重大转型。用好“四种形态”,强化标本兼治,核心是把握运用好第一种形态,只有让红脸、出汗、批评、警示多起来,成为常态,后面的三种形态运用才能少下来,才能成为“少数”和“极少数”。日常监督中,纪检监察机关要用好谈话提醒、约谈函询等方式,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及时处理,及时批评诫勉、督促纠正,对谈话函询的记录和回复认真核实、存档备查。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避免小问题拖成大问题,真正把管党治党的阵地前移到纪律防线上来,促使党员干部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营造政治生态上的绿水青山。

  四是工作规则由“传统模式”向“现代科技方式”转变。

  全会审议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表明纪检机关带头强化自我约束、监督执纪法治化的担当和决心。“从严治党”意味着高标准治党,是党性和领导能力与价值、组织和制度的统一,它要求治党方式的制度化。在实际工作中,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制度建设,完成办案模式“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转变,把办案工作重心从谈话环节向线索初核环节转移,把办案手段由传统手段向善用信息、科技化办案模式转变,注重依法获得证据,重视运用信息科技化办案,增加办案科技含量,提高成案率,件件办成“铁案”。

  (作者系洪山区委常委、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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